1樓:昆重帥師
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準備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去單位所屬區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如下補償
1.08年12月到09年10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2.補交社保,從08年11月開始
3.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證據充分,可以得到全額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違規了.
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
你可以申請單位補交社保,且補簽訂勞動合同,代簽合同是無效的。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3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
不知道你在這家公司上班的時候是否一簽過合同。
在一簽的情況下:你可以直接去勞動局舉報他。(勞動局是以勞動者的利益為基礎的)後者處理就是勞動局的事情了。
我的建議是不可能就你自己被辭退了吧。如果還有別的同事的話。就和他們一起去勞動局。
人越多就就會越重視。如按你所說公司的情況下,你還會受到未交社保的補交和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總之你不要怕麻煩,去做的話。仲裁下來的話會比你這段時間的工資要高的。
未籤勞動合同違約金,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要交違約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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