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行為怎麼認定,是正當防衛嗎,這個案件怎麼認定 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還是別的

2022-06-08 02:50:19 字數 1938 閱讀 7861

1樓:人類團結一家親

怎麼又是這個問題,樓主今天一直在問正當防衛的問題嗎 = =這個構成正當防衛,理由同之前

一、不法侵害正在發生

二、不法侵害是嚴重危機他人生命的暴力型犯罪三、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正當防衛是主觀防衛,是要有防衛意圖的,甲阻擋不住,用自己手裡的刀捅向乙就是一個防衛意圖,就如同一個弱女子在面對**害時,用刀捅別人一個道理

2樓:曉秋槓槓

構成正當防衛。

甲是在丙的生命遭受嚴重威脅時,制止無效捅的乙,完全構成正當防衛。

至於甲乙持刀共謀傷害丙,甲在其中也屬於犯罪行為,應另行定罪。

3樓:秋風解我衣

甲此時主觀上已有了防衛的意圖,又恰恰是侵害正在發生之時,針對的是實施侵害的乙,而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綜上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起因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限度條件,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不能算,甲又不針對乙

這個案件怎麼認定?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屬於假想防衛,本不存在不法侵害,但丙認為是搶劫才造成了甲重傷,因而對丙應以故意傷害罪處罰。但由於甲在案件中是有過錯的,因而在量刑時應該考慮這一情節。

6樓:王曉鐵

本案不屬於假象防衛,假象防衛是指實際上並不存在不法侵害,由於防衛人的錯誤認識誤認為存在而進行的「防衛」。甲強行將丙拉上汽車,且強索大大超過實際費用的現金,這本身就是不法侵害,並不能因為行為人(丙)把強破交易的行為當作搶劫行為而否認不法侵害的存在,我認為本案認定丙屬於防衛過當。

7樓:是安

這是假想防衛。正當防衛要求是面對切實存在的具有緊迫性的危險。這裡並沒有這樣的危險存在。不屬於正當防衛。

8樓:匿名使用者

防衛過當```

因為有可疑的行為``使當事人產生錯覺``

而且造成的是重傷````

9樓:

屬於假想防衛,應負刑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正當防衛,是犯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假想防衛...

故意傷害罪名

我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嗎?

12樓:正氣長春

你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一種正當行為,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它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允許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允許濫用正當防衛的權利,如果不是針對不法行為,則不是正當防衛,如你們打架。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雙方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先動手和後動手都不是正當防衛。

因此,你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3樓:澤皖宜民

屬於。需要舉證。如有證據證明,那麼

男子的傷和你們沒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認定互毆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均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意圖。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毆後,另一方繼續對對方進行毆打,此種情形下,行為的性質已經轉變,從原來的互毆變為一方對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加害人實施了防衛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屬於正當防衛嗎,哪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別人打我我能還手嗎?被打還手算正當防衛嗎正當防衛怎麼認定?對於你的描述未必會構成正當防衛,應是具體情形而定。這就要看這把刀是誰拿出來的 如果是他們兩個人拿出來的 就說明他們已經威脅到了你的生命安全 你從他們手中奪過來捅了他們這是正當防衛。如果這把刀出自你手的話這可就是不同的概念了。雖然他們是兩個人可...

哪些行為可採取正當防衛,什麼是非正當防衛,非正當行為包括哪些

一切侵害個人人身權利 健康權 財產權的犯罪行為 均可採取正當防衛 根據 刑法 1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 採取...

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防衛過當,需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2 故意傷害罪,從輕處罰 3 眼睛不是身體的一部分嗎?當然要負刑事責任 陳肯定要負法律責任的,首先可以考慮陳某自我防衛過度,二就是失手傷人!坐牢!3要具體看律師的辯護和當時人的口供!1 正當防衛,2 無罪,3 無罪。這個 問題得法官定!法官在上我在下,人家說幾下就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