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證男方提出離婚彩禮該不該退

2022-06-12 13:45:16 字數 6009 閱讀 7853

1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沒結婚不存在離婚,但彩禮可酌情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同居生活時間、給付金額、雙方過錯程度酌情考慮返還比例。一般: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4、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2樓:鄭州魯巧律師

您好,沒有登記結婚,男方要求返回彩禮不是沒有道理。

一、我國傳統風俗婚前男方送給女方結婚彩禮,那麼什麼是彩禮?

我國傳統風俗婚前男方送給女方結婚彩禮,那麼什麼是彩禮?定義如下: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

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解除婚約後,彩禮是否應返還?

夫妻離婚了,彩禮該不該退還?

(1)哪些情況需要返還結婚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2)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

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樓:奔跑中的憤青

這個是看什麼原因,

男方提出來的。

不退,或者是部分退還,

可以告訴你,我這個是低質問題,不是高質量回答,你這個管理員啊

4樓:綠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們認為,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必須經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也就是說未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除外),男女雙方不是夫妻關係,也就不存在離婚。

其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男方提出返還彩禮,是應該退還的。退還的具體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領結婚證了,未舉行婚禮,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需要退回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已經領取結婚證的情形,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當事人已經共同居住,支付禮金也沒有造成男方經濟困難的,女方在離婚時,不需要退還禮金給男方。

7樓:厙夏侯瑤

領了證,法律就是結婚了,無論是誰提的離婚都不需要退彩禮。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應該你們已經拿了結婚證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退,因為是他提出來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狗屁結婚,浪費國家資源

11樓:蛋炒飯

不用退,他提的又不是你提的

關於沒有結婚證離婚退彩禮

12樓:華律網

沒有辦理結婚bai證,du就不是合法的夫妻zhi,在法律上就是沒dao有結婚,也就沒有離婚內可言。法

容律有規定彩禮是要以結婚為前提的,在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而最後兩個要分開,彩禮是要退還的,但退還的數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並不是一概全部退還。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領證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姻,也無從說離婚了,想分手的話,我個人認為從道德角度專上來講如果你自己或

屬者你的家庭用了對方的錢,應該適當歸還,如果用於購買雙方共同使用的物品你可以放棄物品的使用權,或兩人協商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來完全可以退自彩禮的。

《最高人民

bai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du共和國婚姻法zhi>若干問題的解釋(dao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你來的情況一樣,現在男自方起訴了,我就氣的要死bai,跟你的情du況很像,還有十zhi

幾天**了

dao,今天去找律師去了,律師說這邊要找證人證明彩禮歸還回去了,而且咱們女方這邊也可以舉證說明男方的過錯,毆打暴力,辱罵,感情不合,最後還可以要求男方那邊返還嫁妝

16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你好

我女兒結婚沒領結婚證在一起生活一年,丈夫常歐打妻子,沒法生活提出離婚,彩禮需退回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確實收了彩禮的話,對方要求退彩禮。是沒辦法拒絕的。但是女方也可以提出要求。來減少彩禮的退還金額。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問題,回答如下:1和2合併,女方只要證明是男方的錯,就可以不返還彩禮;3、女方只要證明是男方的錯,男方一般要退回嫁妝;4、無論怎麼判決,都沒有你所說的其他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抄證明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已經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並同居生活。而且已經以嫁妝的形式返還了彩禮或者等值的財物就可以了。比如說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完全可以找證婚人作證,並且可以找雙方的村委給出具證明。

至於說男方的生活困難,男方是必須要提供證據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1、男方需bai

舉出何時何地向du女方交送彩禮的

書面證據或者zhi證人證dao言,包括彩禮的名稱、專數量及價值。2、誰主屬張,誰舉證。女方無需自證自己是否收到彩禮,只要對男方提出的主張加以反駁即可。

但如男方提出了交送彩禮的證據,則女方須就是否收受了彩禮、所收彩禮的具體情況進行舉證。這方面要根據男方的舉證情況來決定己方的取證、舉證內容。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雙方的書面證據較少(書面的主要就是購物發票之類),大多是證人證言方面的證據。

3、嫁妝的問題。同樣需提供購買、陪嫁到男方方面證據,至於已被損壞,可根據發票或收據計算出金額,男方應予退還或折價賠償。4、所述的這些費是沒有要求男方賠償的法律依據的。

訴訟費則是由法院根據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判決的。5、基於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此類案件對訂婚中自願贈與的財物,一般是按《民法通則》規定的贈與關係處理。但對於交付的信物,一方要求歸還的則應歸還。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抄就你描述的問題,律襲師答覆如下:

首先,作為訴訟的要確認原被告的訴訟地位,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那麼他們的舉證責任也是不同的,我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其次,對於彩禮數額的舉證要確認彩禮為何物,是首飾還是金錢還是其他的物品。 第三,作為你描述的情況,彩禮應當返還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

第四,沒有結婚登記,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那麼就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追究精神損害無依據。祝福!

22樓:寥寥無幾

這種情況需要協商,沒有真憑實據不能。無限好人。

領結婚證不到一年男方提出離婚彩禮能退回嗎?

23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結婚半年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錢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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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結婚沒領證離婚需退還彩禮嗎,沒領結婚證結婚,離婚了彩禮要退嗎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一個概念,沒有領結婚證,那就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結婚,即便依據當地風俗你們已經是夫妻。但只要上法院,需要法律區分雙方權利義務,那麼結婚證才是唯一的憑證,有證就是夫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無證便只能是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是否受婚姻法保護有這麼大差距麼?是的,簡直差一個珠穆朗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