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edison大哥
這個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搬離的位置距離原來多遠,
是比較關鍵的評判因素了。
一般搬遷到別的城市去了,
肯定屬於用人單位違約了,
也就是需要給員工賠償金。
如果搬遷到同城同區地方,
一般不算用人單位違約了,
也就不需要給員工賠償金。
如果搬遷到同城但不同區,
這個比較難說,還沒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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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單位異地搬遷,勞動者不願隨往的,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樓:練鵬堂和正
如果合同到期之後不再續簽,那麼不涉及解除勞動者,只是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了。
這只是單位的一種減少經濟賠償的方法,在合同期間只要單位按時支付工資,繳納社保,那麼不存在違法情況。
4樓:愛喝粥
按照合同的約定,如單位單方改變公司的工作地點,拒絕考慮勞動者意願,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
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工廠搬遷員工怎麼賠償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應工廠搬遷導致需要離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地點改變,可以雙方協商,如果不可以就申請離職吧,一般公司是不會給補償的,可以教你去討,但是你沒有金錢和時間去和他們慢慢過招吧!因為這樣的案子是很難贏的。
7樓:申秋律師
回答您好,您這邊詳細地說明一下情況,我幫您分析呢
您這個情況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變更了您的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您的工作崗位變更了,實質上就是您的勞動合同變更了,如果說您用人單位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事實上是不符合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的,
其次用人單位職能有兩種情況變更您的工作崗位,分別是(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願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如果您的用人單位給您變更工作單位不符合上述的兩種情況的話,您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您的合同的。
因此您這個情況,您不同意的話,公司強行解除您的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目是看您在單位工作了多久,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支付,其次一年是一個月。
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協商的勞動合同內容,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然後選擇離開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這邊參考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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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找法網
工廠突然搬遷不一定需要補償員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一、如果工廠搬遷後員工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在工廠工作的,則工廠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
二、如果工廠搬遷後,搬遷的距離較遠,搬離了現在所在城市的,則如果員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廠應當給予員工補償;如果工廠是在本市內近距離搬遷的,則即使員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工廠也不需要給予補償。
需要補償的,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協商變更,單位解除合同給補償嗎?
解答: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就此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應慎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搬廠怎麼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同城搬遷或者公交可達,或者用人單位有車接送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雖然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定內容,一般情況下,變更工作地點應當雙方協商一致,但在地方規定中,同城搬遷或者用人單位有車接送,或者公交可達新廠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去是違法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搬遷到外地的,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上海搬廠怎麼賠償員工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勞動法是怎麼規定搬廠賠償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同城搬遷或者公交可達,或者用人單位有車接送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雖然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定內容,一般情況下,變更工作地點應當雙方協商一致,但在地方規定中,同城搬遷或者用人單位有車接送,或者公交可達新廠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去是違法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搬遷到外地的,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合同未到期,公司現搬廠,不想隨廠去,公司可會有賠償
勞動合同中會有工作地點的規定,正因為這也是合同的條款之一,雙方要按照合同原先的約定來執行的。像現在的搬廠,在勞動法上可以看成是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按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八條 你的情況,必須是用人單位一方解除合同的才可以有經濟補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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