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幫網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進行任何賠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任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任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
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任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3樓:機賢媯寅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把這兩方面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係,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這時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4樓:
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願。員工拒絕籤合同,則勞動關係不成立,不需要辭退,當然,前提是沒有用工。
5樓:韓飛律師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
有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關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樓:
在用工之日起1一個月內,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員工拒絕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實際工作日的勞動報酬需支付給勞動者。
根據上述條例第六條,如果超過1個月後不滿1年,員工仍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書面通知解除合同,但這種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超過1年後,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時侯不管簽訂不簽訂的原因了,用人單位除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這段時間內,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外,還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基本的意思是除非法定原因,否則不得辭退勞動者),還應補訂書面合同
8樓:九方安露
可以中止
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員工拒絕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實際工作日的勞動報酬需支付給勞動者。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入職1個月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詳細�0�3
10樓:到永久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字一併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
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一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11樓:華律網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於用人單位拒籤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賠付雙倍工資的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儘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適用雙倍工資賠付責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歸咎於用人單位。
2、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把這兩方面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係,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3、對於不願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係時,必須程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可否視同未籤,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簽字蓋章是否視為未籤合同
你所述的行為,單位肯定是怕你拿著合同,萬一有糾分,你會有證據去告公司.這種情況下你不用怕.你只要記清你簽定勞動合同的日期,時間,及簡單內容,還有就是在單位籤合同前如單位發的通告公告郵件,或qq,msn,易發等訊息,均是證據.如果出現單位扣工資或勞動糾分,你完全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追究責任.按勞動法,單...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一.若他沒有用工主體資格而你原先就知情的,那合同是有效的,但不是勞動合同,而屬於勞務合同.所以,他應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現在他不做了,應該支付全部的報酬,若拖欠報酬,現在只是補貼10天顯然不合理.他不能以自己不做這行為由說自己 倒閉 而違反雙方的約定.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支...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邊某與某石材公司雙方是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籤訂的勞動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程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根據我國新頒佈施行的 勞動合同法 第25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關於專項培訓服務期和保密條款的特別約定,則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