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籤任何勞動合同請問這個承諾書違法嗎

2022-06-29 22:35:26 字數 6752 閱讀 3039

1樓:濤聲海韻

承諾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任何免除用人單位責任的承諾書都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準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字,一邊對合同文字內容又充分的瞭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儘量瞭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瞭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一是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以及補償標準。關於這一點,《勞動法》列出了7項內容,可向勞動部門查詢。

勞動合同簽訂後,還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範,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鑑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

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不說承諾書具體內容,

不管誰去回答,誰去猜測回答,

網友推薦回答都沒有正確性。網友推薦回答沒有必要性。

本人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後來卻簽訂了一份承諾書,請問這個承諾書有沒有法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誰向誰承諾?承諾什麼?承諾的內容是否合法?你不說承諾的內容,怎麼判斷呢?當然承諾書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否則何來承諾?

至於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用人單位用工滿一月後一年內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還不籤的,視為雙方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4樓:心香一瓣

承諾書也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不籤勞動合同,公司是違法的吧?是你不跟單位籤合同的?

勞動合同以外簽了承諾書 如果做不到被辭退合法嗎?

5樓:

這個承諾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已經說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並沒有籤承諾書這一條。公司如果依照這個來辭退員工的話,算違法解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員工可以要求獲得賠償金。

6樓:上海律師劉

該承諾書可視為合同的補充,內容合法即有效,但是能辭退不代表可以不補償,應當補償,即使約定不補償也是無效的

7樓:正牌南風不競

簽訂過正式合同的此項協議無效!任何排除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條款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像你的這種情況,如何公司要辭退你,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如果當時要解除和你的勞動和同必須要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一件不得不提一下,一般銷售型的工作都不會給員工買社會保險金(養老 生育 工傷 醫療 失業),勞動合同法龜腚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金的!!!

8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承諾書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並且公司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沒有做到,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合法的,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自原不籤勞動合同承諾書怎麼寫,請直接回答就好.

9樓:祿中

如果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公司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滿一個月之後的雙倍工資。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承諾書不能代替培訓協議,公司不能根據承諾書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要求支付培訓費用,要提供培訓機構的正規票據(比如大學、技術學校、社會培訓機構的收費發票等),不是公司說培訓費用是多少就是多少。如果沒有法定票據、並且不能證明專業技術培訓的內容,則公司的主張得不到支援。

答辯狀中,只需針對公司的仲裁申請書是提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實際情況反駁即可。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韋德洛

1.從法律角度講,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簽訂的,如果勞動者向單位出具了不願簽訂勞動合同承諾書,那麼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對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你是勞動者,建議你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你已與其他單位簽訂了勞動關係,你就不能在簽訂勞動合同了,如果沒有,建議你籤。因為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寫得再好,也沒有法律效力,不要自欺欺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籤勞動合同的員工再好也不要,因為有風險。

關於籤合同公司要求籤承諾書合法嗎?

13樓:跟著老王看新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事先簽訂承諾書,違背協商一致的原則,實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另加條件,涉嫌排除勞動者權利,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4樓:

此承諾書排除了勞動者的諸多合法權益,與現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相牴觸而屬於無效。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你2008.1.

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者不願簽訂該承諾書不代表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訴。

15樓:睢旭衣育

公司將承諾書作這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從法律上並無不當。但其內容如與法律法規或主合同有衝突時,以主合同為主,從該承諾書內容而言與法律並無衝突,建議慎重考慮簽訂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但是如果你違約,公司必須出具相應的證據,方能實施

17樓:上海方燕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的。

因此,如果你沒有與公司簽訂過服務期合同或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公司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無法律依據。你有權拒絕。

2、公司如果不為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若造成你損失(例如:無法到新單位報道),你可以通過仲裁程式,向公司索賠損失。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18樓:吳欽霞律師

合法,這是公司的自由。

公司要求籤承諾書,如果違法瞭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經濟賠償

19樓:來自楊梅洲欣喜若狂的牛油果

根據你發的**,我覺得你的標題可能想表達的意思是,公司要求員工簽訂承諾書,如果發生違反承諾書的內容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你們現在想問如果違規,解除勞動合同了,有無賠償。

根據你發的**,理論上是不賠償的。因為單位公示了。其次按你的說法,單位準備以告知形式簽訂承諾書。那隻能說,如果簽訂了,並且違反了條例,公司確實可以解除,並不賠償。

當然公示是否有效,取決於你們單位的人事,對公示放置的位置是否員工易看到的地方,方便看到的地方,如公告欄,或者一個辦公室一張。以及人事留存的證據。承諾書內容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也是有效的。

最後去過你們覺得內容不合理,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當然的實名。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關於簽訂用工擔保協議和承諾書的合法性

2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這個案子,我其實寫了很多,但是在這邊縮寫了一下,我想過多的內容只是我對法律知識上的**並非在解決實際問題。就你這個問題,我給出自己的答案和法條。希望能幫到你。

(說句題外話,這個問題從實踐角度,用「誰籤都行」4個字就能搞定)

1、事實上你已經和你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只是法律上的形式要求。用工之日應為你正式工作之日。

2、根據目前情況看實習期就是試用期。只不過你的公司在用名詞來偷換概念而已(類似的判決法院已經判了無數,網上搜下就看到了)。區別是實習期不受勞動法保護。

法律規定的試工期最長是6個月所以,你的試工期並未超過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但是依據法律規定你公司應與你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方為合法。

3、至於這個承諾的效力。我看根據你的具體情況來說,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公平,自願原則。應為無效。

但是我個人認為應該「籤」,只要法院找不到人,隨便誰籤都可以。第一可以保住工作(現在經濟蕭條找個活不容易)第二即便打到法院,不是當事人本人簽署的合同自然無效,況且他們提出你欺詐,你完全可以說是他們脅迫不簽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無奈之舉。法院會相信你的(除非他們花錢),因為擔保合同也是合同,需要本人協商簽署,否則是無效的。

(防止公司查,可以留朋友手機號,現在我們這滿大街送卡的有的事,辦幾天不要了就行了。)

4、籤勞動合同注意日期。好討雙倍工資保險什麼的,當然了主要是保留個錄音證據什麼的,等不幹了再說。(錄一個,××經理,我那年那月進公司的,現在這個勞動合同日期寫哪天啊?就ok。)

嘮叨一句,這個承諾書有效無效,不是絕對的,如果是你和公司之外「第三人」自願籤的,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並未對此做出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條: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文很少,和《勞動合同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你工資方面的計算問題,可以參考上邊的內容,條文很少,相信價值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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