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工單位和勞務工直接籤合同與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籤合同區別有:
1.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用工單位和勞務工直接籤合同,其勞動合同關係由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此時的勞務公司只是相當於人力資源中介,單位付出部分費用委託人力資源中介招聘人才,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在此時屬於同一個主體。
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籤合同,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無直接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和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勞動者和勞務公司構成勞動派遣關係。
2.工資發放和社保等關係不同
用工單位和勞務工直接籤合同,工資發放和社保由用工單位直接購買;
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籤合同,工資發放和社保由勞務公司購買,用工單位按照派遣合同每月將相關的工資發放給勞務公司,再由勞務公司發放給勞動者。
3享受的待遇不同
用工單位和勞務工直接籤合同,勞動者直接享受用工單位的各種福利;
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籤合同,勞動者不能享受用工單位的福利,用工單位只需要提供適宜的勞動保護等;
4.適用範圍
用工單位和勞務工直接籤合同,可以適用於用工單位的各個崗位;
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籤合同,主要適用於用工單位的輔助崗位;
2樓:利頓紅茶
沒有,這只是用人單位想降低自身的用人方面的風險。
被錄用人員一律採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入新聞中心工作,享受國家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句話就是忽悠你,說白了,你籤的這個合同不是你跟你單位的直接合同,而是
回你與中介公司之間的答合同,你的單位對你承擔的責任是單位與中介之間的合同規定,如果你進去了,就相當於零時工.奉勸一句,進去拿點工資無所謂,如果想要長期安定工作,這種還是免了吧,沒有保障的.歡迎你到智通人才網來尋找合適你的工作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勞務派遣已經越來越盛行,錄用人員與單位只是簽訂用工協議,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你的工資和各種待遇也是由派遣公司給你發放,與單位的正式員工地位是不一樣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算啥?這樣說吧,就是有編制的發5000元工資,你發2000。有編制的過節費發2000元,你發500。,有編制的每天上班就看報紙,你每天都忙死,還被罵工作做得不好。
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和與單位簽訂合同有什麼不同 5
6樓:帥氣的小宇宙
一、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二、用工期限不同:
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有固定期限。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無固定期限。
三、訂立勞動期限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固定期限可無確定終止時間。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本質區別。
與勞務公司籤的合同,表明你成為勞務公司的員工,勞務公司成為你的用人單位,注意不是用工單位。勞務公司應該給你繳納社保,你派遣到用工單位承擔工作。你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單位發放。
與單位簽訂合同,你就直接成為單位的員工了。單位既是用人單位又是用工單位。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8樓:萬噸love念念
1、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主體是勞動者與派遣公司。與單位簽訂合同,主體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
2、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3、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5、保障不同。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很難保證勞動者的權益。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表明你是屬於該單位的正式員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於你是勞務公司通過「勞務派遣」派遣用人單位工作的派遣員工,不算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而是勞務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到用人單位的員工,待遇差別是比較大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是直接勞動關係;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再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你與用人單位是派遣關係,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
勞務公司與個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公司與個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2樓:綠水青山
屬於勞務派遣制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個人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上班。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勞務公司裡上班,屬勞務公司員工,就應籤勞動合同;
如果是由勞務公司外派到其他公司上班,就應與勞務公司籤勞務合同。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
14樓:園林植物手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最好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
因為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相當於使用勞動派遣,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拓展資料: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你們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
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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