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是否牽涉夫妻共同財產

2022-09-13 09:10:18 字數 4115 閱讀 6029

1樓:冼詩晗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是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應當充分吸收單純民事賠償中衡平原則的合理內容,在確定侵權賠償範圍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賠償能力,以已經查明的被告人現有的財產份額為限,並以此作為判決依據之一,恰當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賠償能力,就判全部賠償,如果僅有部分賠償能力,就判處部分賠償,如果確無賠償能力,則判不予賠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解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時,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範圍對等,不能因被告人賠償能力有限或沒有賠償能力而少賠或不賠。

理論上的分歧,帶來了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不一。據調查,當前對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處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賠償;二是判決不予賠償;三是裁定駁回起訴;四是在裁判文書的主文部分不予判決或裁定,只是在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闡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首先,應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設立的宗旨。我國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在於依法、公正、高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一方面在程式上利於當事人訴訟,免遭訟累;另一方面在實體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經濟上、物質上得到及時的補償。

如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查明目前被告人無賠償能力,不按實際損害判決賠償,以後,被害人發現被告人有賠償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又超過了訴訟時效,被害人的損失追償就得不到保證。

其次,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演變。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主要體現在三個司法解釋之中,一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具體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考慮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但《解釋》和《規定》均取消了類似的規定,而是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

該立法的旨意是對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或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並依法判決。進入執行程式後,如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現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以《解釋》和《規定》為準。

第三,從《規定》的內容來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主要有兩種:一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以上二種損失,在《規定》實施之前,均是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以下簡稱《解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試行)》下發後,對因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法院普遍感到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過寬,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

正基於此,《規定》才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於賠償第一種損失,而將第二種損失排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外,規定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規定》的立法精神是,對這兩種損失,受害人均應受償,只是可選擇不同的途徑。同是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如果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要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以民事訴訟解決即不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顯然與立法精神不符。

而且第一種損失,被害人並非僅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追償,按照《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在刑事審判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倘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依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判決,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又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勢必出現一事出兩果的尷尬局面。

第四,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能力不同。前者解決的是違法行為的責任性質,是一個審判階段的問題,而後者則是履行能力問題,是一個執行階段的問題。

2樓:惡精笑獨萌

對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的附帶民事訴訟應同普通民事訴訟一樣,不論被告人有無經濟賠償能力,應根據被害人的實際損害全額判賠。

首先,應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設立的宗旨。我國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在於依法、公正、高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一方面在程式上利於當事人訴訟,免遭訟累;另一方面在實體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經濟上、物質上得到及時的補償。

如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查明目前被告人無賠償能力,不按實際損害判決賠償,以後,被害人發現被告人有賠償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又超過了訴訟時效,被害人的損失追償就得不到保證。

其次,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演變。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主要體現在三個司法解釋之中,一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具體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考慮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但《解釋》和《規定》均取消了類似的規定,而是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

該立法的旨意是對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或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並依法判決。進入執行程式後,如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現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以《解釋》和《規定》為準。

第三,從《規定》的內容來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主要有兩種:一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以上二種損失,在《規定》實施之前,均是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以下簡稱《解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試行)》下發後,對因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法院普遍感到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過寬,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

正基於此,《規定》才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於賠償第一種損失,而將第二種損失排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外,規定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規定》的立法精神是,對這兩種損失,受害人均應受償,只是可選擇不同的途徑。同是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如果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要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以民事訴訟解決即不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顯然與立法精神不符。

而且第一種損失,被害人並非僅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追償,按照《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在刑事審判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倘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依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判決,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又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勢必出現一事出兩果的尷尬局面。

第四,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能力不同。前者解決的是違法行為的責任性質,是一個審判階段的問題,而後者則是履行能力問題,是一個執行階段的問題。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和配偶個人收入是否列入強制執行內容?

3樓:踏雪無痕

因為是你父親個人侵權,故導致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當執行的是你父親個人財產。可以執行的是父母名下的屬於父親個人財產的部分,母親退休金屬於母親個人財產,不能執行。建議你不要採取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這是違法的,嚴重了還會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4樓:家仕律師

退休金不會,屬於父親的財產可以被列入強制執行財產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沒有財產執行會不會對直系親屬執行?

5樓:陳豔輝律師

你好,不會執行家人的財產,只能執行被告人自己的財產,可以執行妻子的財產,因為妻子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人也享有一半,所以是可以徵用的,其他人的,包括子女、父母的財產,是不能執行的

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6樓:戚廣利

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犯罪嫌疑人賠償**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如果沒有離婚,另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7樓:李保忠律師

不是共同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當是個人承擔的。

8樓:甜菜的一口甜

未離異可以視為共同債務。

9樓:陳律師法律答疑

不是,應由個人財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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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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