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工作單位滿十年多了,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做了10年,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20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國寶熊貓
按照勞動法是有的,以你這工齡算,一年補貼一個月
詢問勞動派遣工在工作單位滿十年多了,突然被辭退有補嘗嗎急?我在底零廠!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告勞務派遣公司,第二被告是僱主連帶。
不是說派遣滿10年被辭退,補償22個月工資嗎?對嗎?
4樓:從不原創
一直關注勞務派遣,沒有看到過這樣的規定!
我在工作單位十年,七年勞務工,三年單位員工,現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辭退,是否有賠償,賠償幾個月?
5樓:青山不盡
既勞動合同已到期,單位予以辭退也無可厚非,該單位也無需賠償。
在用工單位工作滿十年,與勞動派遣公司簽過三年協議,現被辭退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6樓:
你是**的?工資怎麼這麼低?浙江是有最低工資標準1310的。仲裁時效一年。因為你工作的延續性,現在申請仲裁或者法院都是在時效期內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能陪你點錢。也就一萬了塊
勞務派遣職工工作滿10年還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8樓:親吻你的雙腳
可以簽訂勞動合同。滿十年可以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勞務派遣的工種: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型別、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隨著2023年《勞動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
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
現在有一種『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
國外主要以「專案型」派遣或外包為主,佔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崗位因專案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專案週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專案結束後就由勞務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專案工作。總體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專業性、輔助性等特徵。
像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將100多個行業和崗位全部列出來,只有在範圍內的工種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屬於非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也建議,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
為此,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二是授權由***來規定,在修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對崗位範圍予以明確。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不知道您是不是想問,是不是滿10年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作滿10年,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請注意,該條有一個要點就是你不光要工作滿10年而且你還要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才是「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謝謝!
11樓:業餘收藏人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作滿10年,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簽訂啊,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了。
13樓:缺錢煩得很
法律法規並沒有限制簽訂合同的次數,當然可以簽訂。
工作十三年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讓寫離職報告在籤勞務派遣合同,之前的沒有任何經濟補嘗這合法嗎?(不... 20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一般這樣的情況 等待13年能在單位也算老員工了 可以和單位ixieshang
第二 如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也沒有補償 那就是單位以前和你有協議第三 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和單位的規定協商 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四 具體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12333第五 還可以諮詢下相關法律部門
第六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15樓: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除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待遇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外,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釋義: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要免除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需要做到以下兩個條件:
1、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第幾次籤合同?如果只簽了這一次,你這一次就簽了十三年的合同?
如果你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如果再籤合同只要你提出來都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從籤合同的次數來說,第一次合同到期,單位可以提出終止,不再續簽,但要由單位提出不再續簽,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23年起到當前年份,每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2023年前勞動法裡對於到期終止,單位可以不給補償金。
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主動寫離職報告,單位如果要求你這樣做,是為了不給你經濟補償金,造成表面上看起來是你主動辭職。請提供一下更詳細的情況,幫你參謀一下。
17樓:山夫笨笨
企業這樣做是違法的。是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你的對策及法律依據如下:
1.你不要寫離職報告,而應當書面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保留證據。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你的表述,應該是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已經超過十年,並且單位並未出現法定的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要你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就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相反,如果你按單位要求寫了所謂的離職報告(單位可能採用格式化的離職報告來體現是勞動者自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就會以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承擔前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不要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不管單位是否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都要正常出勤。因為,如果你與第三方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可能會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你不正常出勤,單位則會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
3.如果單位堅持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但並未拒絕你正常出勤,則單位要承擔自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雙倍工資。
4.如果單位提出不寫離職報告就不準上班,則你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提出調解或仲裁申請,並且保留證據。你可以要求企業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企業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為你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26倍(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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