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單位續工作了十年,勞動法有何保障政策

2023-02-10 20:20:09 字數 5563 閱讀 9009

1樓:天天開心一粒米

如你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不能拒絕. 有薪年假至少為每年10天.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曹曹切切

你和單位之間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了,今後不存在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了,即非因你的重大錯誤,單位不能與你解除合同。

我是從部隊來到地方上班上班被單位為規解除,按勞動法怎麼

4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一個單位幹了十年勞動法有何政策?

5樓:匿名使用者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因此,相比於其他員工,你有權和工作單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根據單位相關規定享受其他福利,例如帶薪休假、漲工資等等

想知道保護勞動法去什麼地方申請幫助

6樓:霸氣航行天下

可以去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幫助。

勞動法對臨聘人員在單位工作十年以上有什麼保障

7樓:

連續在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可以減少合同的簽訂次數,使得勞動者可以長期在該單位工作。在一些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

8樓:匿名使用者

視為已籤無固定期合同,享受同工同酬

在一單位工作夠十年,勞動法規定,有何待遇??

9樓:小晴說學習

勞動法並未具體規定在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有何待遇,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在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除勞動者本人反對外,用人單位應和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享受正式工待遇。企業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需跟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解除,但法律規定的過失性辭退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要與這個員工簽署長期聘用合同。

在一個單位幹了十年勞動法有何政策

13樓:匿名使用者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因此,相比於其他員工,你有權和工作單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根據單位相關規定享受其他福利,例如帶薪休假、漲工資等等

14樓:監理師

對於工作滿10年的員工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單位裁員,優先考慮10年以上的員工留下來。

15樓:葛律師

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轉成正式編制。

17樓:life囧貓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保留有證據(例如工資條等)可以說明你在該單位工作10年,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對你10年的社保進行補繳,而且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滿10年可以申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我認為你出了追點社保回來,沒有什麼了,你和公司搞翻了,你也待不下去了

19樓:楓流葉

一。現在你什麼都不用管,只要收集能證明你在這家事業單位工作的證據。工資條。加班記錄。工作證等等。

二,我建議你不要辭職。因勞動法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可以簽定無固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你是連續在這事業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就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麼你就有了工作保障。

三。假如。你要辭職,你可以申請該事來單位為你支付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十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十年的社會金。

但前提是你必須證明你是該事業單位的員工。並且有證據表示你是工作了連續十年。

四。至於你所說的轉為正式編制。勞動合同法。與及勞動法中並沒有規定。

20樓:風很猛烈

沒有轉成正式編制的規定

21樓:擺渡船票

聘用制怎麼回沒合同?您這樣的話,可是對自己沒有什麼保障啊。

說得不好聽點,單位不承認你在這裡幹過,你能怎麼辦?

工作滿十年按照勞動法規定,有何待遇?

22樓:小晴說學習

勞動法並未具體規定在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有何待遇,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在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除勞動者本人反對外,用人單位應和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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