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違約。
勞動合同法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現在辭職都不需要寫什麼辭職報告了,只需要去人事部那裡拿一張辭職單填好然後給到部門上司批准就可以了,像你沒有過試用期的,提前一個星期就可以了,一個星期後就可以走人的。他不批你就可以去勞動局告公司。
2樓:千夜曦影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最高3個月,且要是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行。你這合同只只要1年,要4個月試用期明顯違法。且試用期也是要交社保,支付勞動報酬的。
沒有大學生就需要6個月試用期的說法。
不過你確定自己籤的是勞動合同?未畢業的大學生一般是不能籤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單位一般也不會和你籤,如果是正式的勞動合同的話,這種情況你不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請求補償金和賠償金。你這是不是實習協議,如果是的話,你和單位說下就行了。
如果是三方協議的話,要麻煩些。不知道你這具體是怎樣的合同。
3樓:代初露
勞動法規定就算簽了合同也是隨時可以提起辭職的,規定是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你只要跟領導說明原因,並且根據公司安排進行交接之後,一般公司就讓你離職了。他沒有權利扣你工資什麼的,要扣你就說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
4樓:
適應期提前3天辭職就可以了。
辭職報告如:由於xx原因決定辭職,現依據法律提前3天正式提出辭職,即最遲於幾月幾日正式離開崗位,懇請領導及時安排人員作工作交接。某某某
我在一家公司做文員出納,剛開始籤的是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個月,但是第三個月時,
5樓:鍋裡響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
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延長2.勞動合同專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屬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因為你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所以,試用期是無效的。你可以要求同工同報酬。如果該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必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以上由郭律師提供,希望對你有幫助。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公司做法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內
滿一年的,試用期容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必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才能約定試用期,你那個所謂的試用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抄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襲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bai得超過一個月du;勞動合同zhi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dao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違法也太明顯了
不知道這個公司的hr肚子裡到底有幾粒米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試用期勞動合同,且只能有一次試用期,公司違法勞動合同法,可以要求公司同工同酬
縱橫法律網 樑斌律師
新勞動法對崗位調整後試用期是怎麼規定的?
11樓:林黛玉
絕對是不合法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3樓:
這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而且你之前3個月的試用期,那麼合同是否超過3年?因為超過1年,不滿3年,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3年的至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況且出納和會計這2個崗位,本身性質就很接近。幹嗎試了再試。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不能繼續試用期。
在一家公司做出納,掉入會計的陷阱了,不知該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從勞動法來copy說 這份合同是無效合同,第一:與實際工資福利不符,這個你要出示你的工資單之類的證據;第二:勞動合同應該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一份。
這個情況可以告到勞動檢察部門,由其責令改正,並補足差額,逾期不補的可以對你們公司處以罰款,再個按新勞動法試用期也是要有保險的哦!
公司的會計貌似是沒有辭退員工的權利的吧,你已經過了試用期,她辭退需要理由,並且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多付一個月的工資才能夠辭退你,她都沒有做到,並且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交接現金數目不對苛扣工資更是沒有道理。就算現金數目不對,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也是掌管鑰匙的人負有同等的責任,但是賠償和工資應該分開算。另外就如其他網友所說,會計是沒有資格掌管現金的。
你直接去告到勞動監察部門吧,免費的 我之前有個同事告過,他們人都還可以(地區不同 你先試試)
15樓:聽月魂
不規範,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嘿嘿,這個好辦,直接去老闆那裡告他,就說是會計動的現金,會計怎麼能有鑰匙回啊,這是違反答規定的,讓老闆對會計起疑心,挑撥會計和老闆的關係
就跟老闆說我一個剛畢業的學生能有多大的膽子動現金啊,給誰說都不信啊,而且我非常珍惜這份工作,很想在這家公司工作,我平時做人坦坦蕩蕩非常誠信,丟了工作不怕,這麼不清不白地被炒魷魚我心裡不爽,肯定是會計動了現金
老闆疑心通常很大的,肯定給會計那邊很大壓力,如果老闆不信的話就讓老闆下令對賬,你好好的一筆一筆的對,不行的話就去找個注師,反正就是不讓那個會計過舒服。前提是你管的那一塊賬絕對不能出問題
當然你也可以想個辦法先威脅會計一下,看看有沒有什麼會計報過來的比較詭異的原始憑證,抓他的小尾巴,給他看看剛畢業的學生也不是好欺負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規格啦,小公司
的話,就自認倒黴吧。小公司沒基本上不能用規範來形容專,就當一屬次人生的經歷吧。
但不給工資是不行的,可以到勞動局告公司,也不要告會計啦,如果是有心要設計你,自然有所準備的。如果勞動局查,他再用你的資金對不上為由,那你就可以把會計扯下水啦,因為他也有鑰匙,他違法在先,且他是領導,他制定的會計制度不合理導致的工作差錯應由公司埋單,所以他不能扣你的工資;真要扣你就把責任全往會計那兒推,但你必須要能證明他有鑰匙,而且動過資金。即使真還要賠,他得賠大頭,第一有領導責任;第二,他知法犯法,「故意」設計有漏洞的制度,從某種角度可以說是有利用職務之便製造管理漏洞從中謀利之嫌。
還有再加點醋,就說你進公司看到制度不合理因向會計提出質疑而遭到會計報復。
18樓:醉清風
諮詢當地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還有,重要的是自己要系統的學習版,不給別人留空子,在北京的話權,可以去cs出納訓練營。這是全國唯一一家專做出納技能實訓的。
不在北京的話,上當當網找一本銷售最好、好評最多的《手把手教你做優秀出納》。這是連外行都能看懂的書,講的全是出納實際工作的內容,你可以瞭解一下
為什麼我的勞動合同上試用期為一個月,但是實際為三個月我划算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顯然,試用期為一個月,但是其實真正為三個月那勞動合同最低應籤3年以上。單位違法在前你不用付違約金。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註明試用期為一個月,但實際如果是三個月,那就違反了合同法,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投訴,並可以馬上提出辭職,另外可提出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執行了勞動合同,你如果想辭職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人剛任職為一家公司的會計,卻發現前任會計處理的賬目非常糟糕
其實在會計制度中,有規定,在一個公司的預收賬款比較少的時候,預收賬款的可以在應收賬款中登記,而不單獨設立預收賬款,你可以看一下,貴企業的會計科目中是否單設有 預收賬款 科目,若有,一種可能是前任會計記賬差錯 若沒有,則應該是上面的情況 至於為什麼該筆賬至今仍然掛在賬上,顯然通過第一種方法靈活,第二種...
本人女,物流管理本科專業,現在一家公司做人事,現在這家公司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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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不是最重要的,我不管有多少想寫,固定好就是那麼1頁,都濃縮排去,人家給你面試不想過於繁瑣,能簡單就簡單,之後的面談可能會更加重要,基本上由這個定型 兩個都不要,一個做事沒條理,一個太敷衍 主要在面試官喜歡什麼 簡單點!免得對方覺得你虛,浪費時間 簡單的吧,但是重點要在上面 其實這兩種都不受歡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