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不是即將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夫妻感情的破裂是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確實存在破裂的事實,而非假想或第三人的主觀臆斷。
《婚姻法》第32條列舉性地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此處,為了涵蓋現實社會中複雜的各種狀況,還規定了「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在理解上可以概括為: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度過難關 一方被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等情形。
所以說 您說的情況應該不是這個方面的
並且不是感覺已經沒有了就沒有了
法律是不不支援的
2樓:紙影蝶夢
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樓:王智傑愛我
現在只要一方堅決要離就可以離了,
一審會調解,過半年再上訴,法院都會判離。
除非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由男方提出離婚的。
我有個朋友就是丈夫死不肯離,但上了兩趟法院就判離了。
不是一人說有感情就有感情,感情是雙方的。
4樓:
可以去法院立案!法院應當進行調節如果判不離後過半年時間再去起訴但是要又新的證據要不法院不受理!或者分居滿2年以上可以判離但是每個地方的法規要求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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