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稽仲諶雨晨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十五條
(1)發價於送達被髮價人時生效。
(2)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價送達被髮
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髮價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價人發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達被髮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髮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髮價人已本著對該項
發價的信賴行事。
因為a公司寫明接受要約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要約不能撤消。
2、合同有效成立。b公司在承諾期內作出承諾,承諾到達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宣告,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a公司沒有宣告合同無效,所以合同有效成立。
3、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
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第三節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採取其它補救辦法
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採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方寬限
期。第六十二條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它義務,除非賣方已採取與
此一要求相低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第六十三條
(1)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
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採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並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六十四條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
(b)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
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宣告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2)但是,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於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對於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買方
宣告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六十五條
(1)如果買方應根據合同規定訂明貨物的形狀、大小或其它特徵,而他在議定
的日期或在收到賣方的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訂明這些規格,則賣方在不損害其
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自己訂明規格。
(2)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格,他必須把訂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
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如果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後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格就具有約束力。
2樓:
1、如果要約發出後,只要尚未送達於受約人,要約人可以隨時使用更為快捷的方法將其追回。並且《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指出,在未訂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於受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邀約可以撤消。因此,a公司發出的要約可以撤消。
2、ab公司之間存在有效的買賣合同。
3、a公司可以通過以下一些補救措施來減少損失:
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者替代物。
減少價金。
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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