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花逸百榮軒
1,屬於要約;
2,不違法。因為b所給出的**與a有出入,且此時已過乙個月的期限,即從3月1日至4月1日。
3,屬於承諾;因為c給出具體**,同意進行交易。
4,承諾。5,承諾。
2樓:廉蕭督半香
1不是違約,因為**有變動。2要約,因為**變動可以被c
公司接受的話可以買賣了。3
3樓:齙稏壃斃伖橮
1、屬於要約。**變更,屬於實質性的更改,故不是承諾,而是要約。 2、不構成違約。
對於要約,可以不予承諾。沒有承諾,則合同不成立,也就沒有違約存在。 3、屬於要約。
a公司的要約是針對b公司的,不是針對c公司的。所以,c公司看到的a公司給b公司的要約,對於c公司來講,只是乙個市場資訊。c公司根據這個資訊,發傳真給a公司,是屬於c公司針對a公司的要約。
雖然,c公司給出的要約條件,是根據a公司給b公司的要約條件,但是也不構成c公司對a公司作出了承諾。 4、屬於要約。a公司改變了標的物的數量,屬於對要約內容實質性的改變,不是承諾。
5、屬於承諾。同意a公司的條件,對標的物沒有做出實質性的改變,只是協商確定發貨日期。《合同法》當中有規定,交付日期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
說明發貨日期、交付日期,如果沒有出現在合同的訂立的要約與承諾過程當中,就不是合同標的物實質性的條件。 當然,現實當中一般都會有約定,且是隨同合同標的物的實質性條件一同約定的。不過,要是在要約當中也一同給出了發貨、交付時間的條件,那麼,對此作出的變更頁應當是屬於實質性變更了。
這裡還是有點區別。
合同法案例分析
4樓:網友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乙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元。
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元的租賃費用。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式、標的物均合法。內。
2)卡車受損容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合同法案例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考試必做題,學習法律的學生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此題,瘋長的果子已經給出正確答案了。
合同法案例分析
7樓:網友
此案涉及**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中幾方當事人的地位分別為:買方廠家為被**人;王某為買房廠的**人;棉紗廠為第三人,或者稱之為賣方。
此案例中,廠長派王某攜帶採購介紹信去採購純棉紗,表明就此採購行為買方廠進行了明確授權,採購物件為純棉紗。因此,棉紗廠推薦人造棉紗的行為屬於惡意銷售行為,王某和棉紗廠訂立的人造棉紗合同屬於超越**權的無權**行為,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該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買方廠是否追認。
現發生爭議的事實是,王某提走了純棉紗和人造棉紗各五噸,剩餘15噸人造棉紗不要了,可以視為買方廠同意了提走5噸人造棉紗的無權**行為,因此買賣5噸人造棉紗和5噸純棉紗的合同有效。剩餘15噸人造棉紗因為買方現在拒絕提貨,應認定為買房拒絕追認。
最終結論:該合同為部分無效合同,買賣5噸純棉紗和5噸人造棉紗合同有效,剩餘15噸人造棉紗買賣合同無效。
8樓:網友
關鍵是那封採購介紹信裡面是否有將王某的採購權寫明,如果明確寫了王某是代表廠子採購純棉紗,那麼棉紗廠還推薦人造棉紗,顯然就不構成善意第三人了,責任的承擔者就應該是王某而非厂家。則此時合同效力待定,由廠家來確認是否追認。反之,棉紗廠可以主張合同有效。
即善意第三人成立。所以關鍵還是在於那封介紹信上。
合同法案例分析
9樓:網友
1商場的廣告是要約邀請。因為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合同未成立,商場可以拒絕賣出,張某也可以拒絕付款。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要經法定**人追人才有效。商場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做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未做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商場也可以做出撤銷的通知。
本案應該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10樓:有茲才有味
1以標的物的交付地作為履行地點。
2不能解除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主體合格,買賣合同有效。
3由乙承擔。因其保留所有權。
4 可以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5乙公司能要求解除合同,6解除合同的權利,並追甲違約責任。
7丁公司在**啊。
合同法案例分析
11樓:
1、本案中存在鄭凱與吳勇購房及房產處置的合同法律關係、房產所有權法律關係。
2、鄭凱與吳勇關於房產的協議無效,屬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3、能得到法院的支援。不動產的取得以登記為要件,現房產的登記人為吳勇,所有權人為吳勇。
合同法案例分析
12樓:網友
第一,父母去世後,甲乙丙對樓房對還沒分割的遺產擁有共同共有的共同所有權。
第二,因為共同共有的財產處分須經3分之2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屬於無權處分,構成無權**。無權**的法律後果是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第三,現房屋所有權歸丁所有,因為丁對丙的無權處分不知情,而且辦理了房屋的登記,可以依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房屋所有權。
第四,甲乙丙丁無權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雖然張某夫婦所具有的是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債權,債權一般效力弱於屬於物權的所有權,但現代法租賃的物權化使得其具有對抗物權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第五,張某夫婦可以主張基於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權利,還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的優先權但該優先權不得對抗基於善於取得的丁。丙對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在締約的過程中並未告知與買賣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
合同法案例子
1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十五條 1 發價於送達被髮價人時生效。2 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價送達被髮 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髮價人。第十六條 1 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價人發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達被髮價人。2 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4月3日,空調機廠向寶利商場發函的行為屬於 邀約 為什麼?不必解釋回了吧,明顯答不過。2.4月4日,寶利商場給空調機廠的回電行為也是屬於 邀約 不是 承諾 因為它改變了空調機廠的 邀約 內容,沒有完全按照其要求答應下來。3.5月中旬,寶利商場組織車輛到空調機廠提貨還是屬於 邀約 絕對不是履約行為...
合同法案例,求大神指點
您好 1 甲廠與乙 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自雙方簽訂後即生效。依據 物權法 第15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 變更 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2 不可以。依據 物權法 第186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