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

2023-04-23 18:50:08 字數 4155 閱讀 8856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法案例分析》自2023年出版以來,得到廣大讀者的認同和喜愛。近些年來,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經濟法制建設也有進一步發展。為了展示新的經濟法制文明,體現最新的經濟法研究成果,為讀者提供更好的瞭解、學習、研究經濟法的案例資料和素材,我們對《經濟法案例分析》一書進行了全面修訂。

經修訂的《經濟法案例分析》與2023年本相比,具有幾個明顯的特點:

第一,體系更加完整。為了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的體系框架相匹配,在此次修訂過程中,我們除了在案例的編、章上有所增加和刪改外,在案例的選擇上也儘可能與之相對應。

第二,案例更加全面、典型。此次修改,我們增加了總論部分、國有企業、投資、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案例,並儘可能在各章將相關制度的核心問題通過更加新穎、典型、有重大影響的案例予以體現和介紹,因而除保留少數原有案例外,大部分案例是作者重新選擇和編寫的。

第三,法理分析更加深入。在此次修訂後,我們儘可能通過一個案例全面、細緻、深入分析一項法律制度,使讀者能夠對這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過去、現狀及未來有一個很好的把握。

2樓:鄭莊公

(1)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責任。

3)應返還預付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措施等。

4)法院不應受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應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而不應向法院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司法考試的一道題目卷四的。

4樓:張三**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1、甲商店採購員張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購買機械錶3000塊。張某見乙公司尚有電子錶可供,在乙公司說明電子錶是正常進貨後,經請示商店領導後,在購銷合同上新增了30000塊電子錶的條款。貨物運輸餘中,30000塊電子錶被海關以走私品沒收。

商店收到達機械錶後,發現不好銷,遂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退貨。請問:此案應如何審理?

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30000塊電子錶系走私貨物,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合同雖然無效,但並不影響3000塊機械錶購銷部分的效力,該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甲為無過錯方,本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甲。

5樓: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1,合夥企業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倆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為合夥人,(2)有書面合夥協議,(3)有認繳或實際付繳的出資,(4)有名稱和經營場所(5)法律和法規相關規定。

2,退火分為協議規定退火,當然退貨,除名退火,c退火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能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以退火,(1)合夥協議的退夥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3 不正確,合夥企業財產有合夥企業共有,未經清算前不得請求i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涉及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

4 bc都對a具有相關責任,此時應對該合夥企業進行解散,清算,法院會指定清算人經行清算。

7樓:友央耿碩

1、合同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至於董事長違反決議而籤合同的行為,應由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決議)責任。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可以成立,這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安抗辯權的中止履行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樣也是行使不安抗辯權。

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同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甲公司將機訂既已提走,則丙公司無權行使留置權,只能依保管合同,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

因為:丙公司的行為按下款第一條的規定已喪失對該財產留置權的行使。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持續不斷的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合法成立後,債權人若喪失對所留置的動產的持續佔有,會導致留置權的喪失。這裡指的持續佔有是指對留置物的不間斷地佔有,不僅包括直接佔有也包括間接佔有。

2)債務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在行使留置權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地期限內履行義務,即構成義務遲延履行,這時債權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權。

3)不存在妨礙留置權實現的法定或約定情形。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的權利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否則,債權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權。

具體條款您可以自已查《合同法》及《擔保法》都有明確條款對有關問題進行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甲孔雀公司與乙銀行間的抵押優先。因為抵押在先,且已經登記。

第一,對於抵押的房子,因為是先抵押,後租賃,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所以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不受租賃合同的限制。

第二,對於車之一,雖然雙方買賣合同成立生效,但由於汽車尚未登記過戶,所以所有權併為轉移給買方,不適用善意取得,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

第三,對於車之二,銀行可對保險金行使抵押權。

9樓:易個清晨

1、修理廠有權依據留置權扣下貨車。修理廠與老王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修理廠在老王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老王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修理廠費用優於銀行債券優於張某的債權。修理廠基於留置權主張修理費用,留置權屬於物權,銀行基於已登記的抵押權主張債權,已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屬於物權,且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物權優於債權,故修理廠費用和銀行債權優於張某的債權;因同一動產已設立抵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修理廠的費用優於銀行債權。

綜上,修理廠費用優於銀行債券優於張某的債權。

3、張某車輛的拍賣價款11萬元,先支付修理廠的5萬元修理費,剩餘6萬元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10樓:果念荷

乙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法院撤銷甲和丙的轉讓行為。只要證明甲和丙存在您所描述的情況,且甲乙債務到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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