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 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採,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受法律保護。 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樓:判官印
<<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23年3月1日施行後,農村集體土地以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方式,全部分發給農戶家庭承包經營。除此,也允許對部分不適宜農戶家庭承包的荒山丶荒溝丶荒丘丶荒灘等農村土地,由農戶家庭以外的單位丶個人通過招標丶拍賣丶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依據該法第32條規定,農戶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可釆取轉包丶出租丶互換丶轉讓等方式流轉。
依據該法第49條規定,以其它方式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單位丶個人,可釆取轉讓丶出租丶入股丶抵押等方式流轉。
因不清楚該提問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故僅只能提供有關法律規定作參考,為此甚感抱歉!
農村土地如何流轉
3樓:匿名使用者
確立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流轉土地的權力,推行土地規模化經營,可能是下一步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
物權法對流轉權有清楚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被轉讓後的用途僅限於農業用地。
不能用於工業、房地產開發。在城市化中,農民通常無權決定土地能否被徵用,最終作為土地出賣方的是地方**或者行政村管理當局。失地農民得到的補償,與土地價值的增值幅度極不相稱。
因而,在沒有進行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之前,匆忙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能加快地方**徵用農村土地的步伐。
實際操作中,地方**將集體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重新收歸國有,然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至於收歸原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依法」,很難清楚界定。可見,如果農村土地用於農業生產,承包人(農民)擁有地租收益;而一旦土地被轉讓用於其他用途,因不同用途的土地產生的地價級差收益,農民無權享有。
相比之下,城市土地的使用權相對清晰,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就享有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地租收益,當然也享有轉讓使用權後產生的收益。這和誰擁有土地所有權無關。但在農村,誰擁有土地所有權,誰就事實上對土地承包權和流轉權有發言權。
通常行政村是土地發包方,負責發放土地承包權,並實際擁有重新調整土地承包權的權利。在村民轉讓承包權時,也會介入交易。
目前,一些地方試行,將農民集中居住,原來分散的土地集中進行土地規模化經營。問題在於:其一,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評估,評估的方式並不透明,能否令農民信服也是疑問。
在此基礎上,將經營權摺合為股份設立公司,一旦公司破產,以經營權入股的農民可能失去土地。在建成對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前,農民不能承擔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帶來的風險。其二,由於國土遼闊,地區之間氣候、水土條件及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差別極大,並非所有地區可以推行土地規模化經營。
**災區可以成為試驗區,對失去住房、財物的農民,允許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充當資產流轉,或抵押貸款;一些土地已不宜耕種、居住,農民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此時可以明確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旦完成土地劃分,進一步確立農民對經營權的處置、流轉權,不需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行政村批准。誰需要徵用農民土地,就應和農民直接談判。
雙方達成契約後,由土地的新主人決定是否規模化經營。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出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的區別: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承包一般是指與土地所有者(比如村集體)簽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將經營權又轉給他人的方式就叫做土地流轉。
7樓:土流網
土地承包的承包關係雙方一般是村集體和集體中的農戶,兩者之間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後,農戶由此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在該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土地流轉是指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的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轉給他人,自己獲得土地佣金。
8樓:土流集團
土地轉讓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土地流轉包含土地轉讓。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9樓:匿名使用者
更多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區別的問題,可以去土銀網上面看看
土地流轉的優缺點
10樓:石小希
優點:1、土地流轉能夠有效改善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啟用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為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經營提供廣闊空間。
另一方面,構建和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民更充分地參與分享城市化、工業化的成果,顯化集體土地資產價值,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增收。
2、一方面通過適當的集中與合理的土地置換,可以避免農村居民點過於分散的住房方式所造成的土地浪費,推進新農村建設並化解耕地紅線失守的尷尬;
另一方面「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有利於提高農民非農轉移的穩定性,從而有利於弱化城鄉二元體制並推進城鄉一體化程序。
此外,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是農村金融服務嚴重滯後,而宅基地及其建築物的流轉和抵押,無疑會有力推進農村金融及農村土地的資本化與市場化。
缺點:1、土地流轉不規範,普遍存在民間化、口頭化、短期化、隨意化問題。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現象,即親戚朋友流轉的多,專業大戶流轉的少;轉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轉讓的少;口頭協商多,文字協議少。
2、土地流轉規模比較小,流轉效益不高。
(1)影響土地流轉的規模與效益主要問題在於需求的規模化與交易的零散性之間的矛盾。
一些農業龍頭加工企業和種植大戶需要大塊土地搞規模經營,而掛牌交易的基本上是零散土地,大塊土地少之又少。土地在小戶之間流動的多,向大戶流動形成規模經營的少。
由於土地流轉規模較小,流轉期較短,集中程度不高,耕地進行規模經營、實施機械化作業的效果難以凸顯。流轉期短也會助長租種農戶的掠奪性生產經營,造成土地肥力難以為繼。
(2)農地市場價值並未體現,流轉收益偏低。農村土地流轉中,流轉租金的定價,地區差異性很大,取決於雙方協商。短期流轉的土地主要以實物支付為主,長期流轉以現金支付為主。
***發展研究中心2023年的調查顯示,土地流轉租金全國平均只有293元/畝,有的乾脆撂荒,也不願放棄土地使用權讓其流轉。
(3))土地租金不斷攀升。在農村稅費改革前農民負扭較重,糧價偏低,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往往是土地免費送給對方耕種,對方代交各種稅費;
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支農政策力度的加大,土地收益也呈明顯上升趨勢。受市場**影響,為租金或轉包費發生爭議時有發生。
3、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認識模糊,積極性不夠高。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在經濟落後地區,農民對土地具有根深蒂固的依賴情結。
有些農民擔心土地流轉對自身利益不利,因而不敢大膽參與流轉。寧肯免費將土地轉給別人種,甚至拋荒也不願流轉給別人耕種,導致撂荒、遺棄土地的現象不斷增加,成為土地流轉中流轉不出去的一大現實問題。
4、土地流轉服務不夠到位,流轉資訊渠道不暢。
目前,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缺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評估機構。
一些地方儘管建立了流轉中介組織,但服務滯後,市場運作機制尚未形成,限制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近年來,許多鄉鎮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但大都有名無實,只在農經部門掛掛牌子,作數字統計,真正充當流轉服務媒介、履行服務職能,發揮中介效能的還不多。
11樓:農村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好處如下:
1、有利於防止土地拋荒
由於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上種田效益低下,很多地方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拋荒現象,因此,通過實現土地流轉,將連片拋荒地,集中由少數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來開發經營,既可以防止土地拋荒,又可以達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2、有利於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生產
過去主要是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生產、產品都形不成規模,市場競爭往往處於劣勢,一些有一技之長的種田能手要求擴大規模經營或經營專案,卻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戶卻無力或不願耕種土地。只有通過流轉才能有利於解決和實現土地、勞力、資金、技術、資訊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組合,才有利於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有利於提高農業經濟效益,有利於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3.對農民來說收入增加
農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轉給種田大戶,然後再去給企業打工。這樣的形式有諸多好處。有利於提高和穩定農民收入。
土地一份收入,自己打工一份收入,比起過去自己播種土地的時候要高,否則農民也不會把土地流轉出去。
但因土地流轉市場的不規範,土地流轉的糾紛也是不少的;而且在流轉土地後,也有一些「毀約棄耕」現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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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46條規定,荒山 荒溝 荒丘 荒灘等可以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可見,荒山承包合同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種特殊型別,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荒山承包問題,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屬債權性質的合同。其作用有三 一是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便於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