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繼潤
2023年,***頒佈《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其中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強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同時,在中國廣東、浙江、江蘇、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開始了區域性或區域試驗,並發展出了重慶農地入股、廣東海南出租農地、北京郊區等地小產權房等模式。
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歷史
土地是農業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農村土地制度完善與否,土地流轉機制是否適應現代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長期以來,我過的農村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以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曾極大地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成為當時農村土地改革的一項創舉。
但隨之也產生了一些矛盾與問題,近年來尤為突出。農業的小規模分散經營,許多大宗農產品缺乏競爭力,越來越難以適應當前農業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難以體現規模效益,搞活農村土地流轉,是當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三農」問題中的關鍵性環節。
歷年來,**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一直高度重視。2023年通過農村改革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確立了農戶的市場主導地位。2023年**1號檔案首次提出允許農戶經集體同意可以轉包承包地給種田能手, 土地承包期確立為15年;2023年**11號檔案提出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承包期確定為30年;2023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要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 全國全面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2023年**18號檔案系統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2023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上升為法律;2023年實施的《物權法》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黨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指明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向;2023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在保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總結了近年來各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驗,在制定的《中共**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再次提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中發〔2009〕1號、〔2010〕1號檔案都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規範流轉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初的土地流轉起源於2023年個別農戶之間的小規模流轉,隨著黨的支農惠農政策的實施和流轉政策明朗,流轉規模逐步擴大,流轉形式也呈現多樣化。
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合理流動,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動才能真正體現土地生產要素的性質,所以土地流轉是必然的趨勢。所謂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其實質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現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有轉包,出租,入股。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轉包是人民群眾自發創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
這種形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運作簡便,方式靈活,是農戶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穩定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防止耕地撂荒、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起到積極作用,但也有一定的侷限性。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出租是農戶將承包土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個人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通稱。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發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土地入股可以使農戶與土地實際經營者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獲得土地經營的增值收益,但入股農戶也要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將會帶動土地入股形式的發展。土地入股只能用於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不能組建公司法人。
這是因為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農戶所承包的土地仍是農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許承包地入股組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在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需要債務清償時,可能導致農民失去承包地和生活保障,導致社會的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也沒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公司法人的規定。
除以上3種形式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還有轉讓、互換等。
我國總體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改造傳統農業、建設現代化農業的關鍵時期。農業稅全面減免,國家實行強農惠農政策,農業比較效益提高,農地價值提升,農業投資開發機遇增多,各類農業經營組織的農地需求擴大。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機會和就業環境改善,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
承包農戶的農地供給增加,發展現代化農業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來進行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高效化的生產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越來越顯得迫切和重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於改造傳統農業,促進現代化農業發展。過去的小規模分散經營、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低,生產技術科技含量低,農業機械化成本高。通過土地流轉,在保證流出方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有利於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發展規模經營,有利於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實施和推廣,有利於現代化農業機械裝備的使用和推廣,有利於提高農業集約化水平,有利於發展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於農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於農民安心外出務工經商,增加了農民收入,有利於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拋荒,減少土地資源的閒置和浪費,有利於科學配置和合理利用農地資源,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優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於完善家庭承包經營,鞏固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核心是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誰、誰有權流轉、採取什麼方式流轉。
有利於加快農村土地確權與登記頒證,落實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力,賦於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而保證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期不變。
土地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源,隨著國家巨集觀政策的調整,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需要打破土地要素制約。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和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進行土地經營權合理流轉,是破除制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的客觀要求,是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結果。
農村土地流轉有什麼意義
3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中國農村土地結構不完備,體制不完善,導致土地的浪費。
在長期的歷史條件作用下,農村形成了一些特定的農用土地結構,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但是這些農用土地的比例在各地都存在著差異,很大一部分地方都存在著使用不合理的現象,特別是在當前的農村用地使用模式下,有很多的土地沒有辦法充分利用甚至沒有辦法使。
其次,**對於具體問題沒有很好的出臺相關的政策來協調,管理體制出現不足,從而導致了廣大農村都選擇將那些比較難以種植的土地不種或者隨便種一些作物。我國的農用地本來就很少,在加上這樣的不充分利用土地,大量的浪費土地資源,勢必會加劇我國用地緊張局勢。
再次,隨著形勢的改變,農村勞力不斷向大城市輸出,農村出現田地荒蕪現象嚴重。本來是大片大片的良田卻閒置在那裡,沒有發揮出它本應有的作用。總的來看,波動不是很大,儘管有些地區出臺罰款措施,但是這一因素的影響還在逐步加大,這將會導致土地的大量浪費,勢必會加劇我國用地緊張的形勢。
(二)農民增收和農村城鎮化的需要 農民增收的需要
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增收是關鍵,增收包括增加經濟收入和增加農產品的產量。
首先,農民的主要收入**就是種植糧食和經濟作物,在賣給國家,叢中來獲得一定的收入。那麼農作物的收購**將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收入,在今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農作物的**受到市場的影響很大,儘管國家大力保障糧食的收購**的穩定,但是有很多地方主要不是生產水稻,市場收購價波動很大,從而使農民遭受了巨大經濟損失。
如果說實行土地流轉,
第一,就能夠建立很好的農作物的銷售通道,也就能夠更好的保證**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增收。
第二,能夠達到一體化管理,運用最新的科學技術,加上穩定的種植面積,我們的糧食產量將會上一個新的臺階,在這個過程中,農民也會受益。
農村城鎮化的需要。 要想實現真正的現代化就必須加快農村城鎮化建設。首先我們知道農村的土地面積有限,隨著人口的增長,如果繼續像以前一樣的按照人口來分配土地,那若干年後,勢必會有人分不到土地,所以進行土地流轉體現了對未來問題的預見和解決辦法。
流轉後,大部分農民將從角色上開始轉變,逐漸的向城鎮化轉變。
(三)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保障糧食安全的需要
近年來,全球糧食產量增長緩慢,需求不斷增加,庫存量持續下降 。2023年到2023年,國際市場糧價快速**,30多個國家糧荒引發社會動盪。 我國的糧食綜合生產狀況不佳,自1998-2023年,我國糧食產量一直下滑,2023年開始稍有回升,但總產量暫時不及2023年。
通過土地流轉,能夠穩定生產規模,保障糧食產量的穩定性,也就是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和保障糧食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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