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調崗無法協商,是否能直接解聘,按照勞動法是否要給月賠償

2023-01-01 13:35:12 字數 5015 閱讀 9369

1樓:lawyer趙立洪

《勞動法》規定,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這一規定原則上予以繼承,並增加「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與「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樓:風吹一臉

可以的,調崗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補償按照工作年限的,每滿一年補一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補一個月,不滿半年補半個月。

3樓:契夫

下達一個不勝任崗位通知書,由員工簽字,員工不同意,那就以不勝任崗位且不同意調崗為由提前通知解除,你說的三個月賠償是怎麼計算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支付。

哦,這樣啊,那就直接告知由於部門撤銷,已經沒有其崗位,進行調崗,若不同意調崗,那隻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枚望慕

首先你不能夠任意調崗,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勝任原崗位。如能證明,可調崗,對方拒絕,可解僱,按規定支付補償金。

協調調崗不成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應該約定工作崗位,即使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法也是預設,簽訂合同之後的崗位,就是該員工的崗位,現在給員工調崗(或者調整上班地點也一樣),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首先要和員工協商,協商不行,企業要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員工還在這個職位,要麼就解除勞動關係,給員工經濟補償。如果協商可以,那麼員工就去做銷售,如果做不好銷售就培訓,怎麼也得培訓個2次,如果2次培訓還不行,所謂的還不行,是按照銷售部門的考核標準,還不行,那麼企業就可以以此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同樣是給員工經濟補償。那麼,結合題目,公司沒有協商就給員工調崗,員工不願意去新崗位上班,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肯定給員工記曠工,然後以員工曠工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之後員工就仲裁或法院,起訴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法院是支援的,最後,單位將是2倍補償金。還有就是,好多勞動合同中,會有: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員工的崗位,員工必須服從。

等這些強制性規定,法律和仲裁會很慎重的對於該條款,原則是:有利於勞動者的調崗法律會認同,否則法律不認,屬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企業最好作為變更合同協商不成來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是1倍,否則就是2倍。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協調調崗不成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7樓:不想硬的石更

假如簽訂勞動

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強迫調換崗位被辭退,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看看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沒有,公司要裁員是要賠償你三倍工資加工作幾年的獎金的。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8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1、沒有哪個公司會養閒人,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如果公司要做出調整,或者降低用人成本,肯定要先裁掉業績差的,這是毋庸置疑的。至於怎麼界定,是否可以重新學習,每個公司的政策和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細節應該向所在公司諮詢。

2、具體情況要看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了。按照問題裡的描述,合同寫的很清楚了,公司會如果判定你無法勝任工作,酌情考慮給你調崗,你也不願意,那麼根據合同,你是沒有補償金的。

3、具體補償金要看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9樓:知道法也團隊

需要具體看案情,不可一概而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勞動者崗位調整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就用人單位有權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了約定;

2、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進行變更;

3、勞動合同中無崗位內容的約定;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無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勞動者為了生活和生存以及家庭的生活與生存願意接受用人單位的崗位職責並充實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工作,這本身就昭示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與其生活和生存以及家庭的生活與生存之間所具有的不可割斷的聯絡,所以用人單位需要單方調整勞動者崗位時首先考慮的是是否合法。

當然並不因為調整行為合法,就認為用人單位的權利沒有濫用,這裡還存在一個合理性的問題,有時不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用人單位的調整行為將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認定為無效。如果用人單位調崗具有合理性,而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辭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調崗不合理不合法,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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