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以前的單位辭職了,現在想回去工作,心裡很糾結

2023-01-14 00:20:12 字數 6429 閱讀 455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打個**給你老闆或領導,意思就是好久不見,聊聊天,聯絡聯絡感情!

也許他們會說: 有空過來公司坐坐嘛!如果他們沒說,你就說請他們吃個飯!

然後順理成章的去坐坐,聊聊!就隨便那你創業失敗的事說出來!!

如果他們問你要不要繼續回來上班啊! 那就搞定了如果他們沒說,我想也沒必要回去了吧!!

補充::那就打給你以前的領導!!!他肯定會去你們老闆那扇風的!

2樓:

你這樣把,裝作無意碰到老闆和領導,裝作好久不見請他們吃飯,然後聊著聊著叫無意把你創業失敗的事說出去,順便說下自己情況,然後見機行事

兩次離開公司,還想回去卻不好意思,所以很糾結,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沒什麼不好意思的,如果人家還願意接納你,證明你還是有能力的,能夠勝任這個職位,如果你不行,你想回去,人家還不要呢,只要你自己足夠自信,在別人看你時,你能更大膽的注視別人,相信別人會被你的氣場給鎮住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離了一次職然後又回去 回去還是一個逼樣 哎 現在我又有了想離職的想法,回不回去自己有衡量的標準,如果還是跟你以前一樣或是更差怎麼辦,做好最壞的打算,有什麼不還意思的,你剛好需要,他剛好缺人,臉部臉的不值錢,腰包鼓起來才是王道

5樓:

我跟你一模一樣的情況,領導讓我回去,現在很糾結,感覺很不好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先打聽一下原來的單位要不要人 ,找個關係好一點的原同事,跟領導說一下,看領導給不給你給個臺階 ,讓他先打**喊你回去,這樣就不會不好意思了 ,是單位請回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確實感覺還不錯的話就直接面對,沒有必要為了所謂的面子而遲疑不決的,中國人往往吃虧就在這上面,,,以後好好工作好好表現比什麼都強,,這才是最有說服力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難道就那家公司可以生存嗎?離職了打死我也不回去,估計你是不適應新環境。

9樓:

謝謝大家給予的建議!

後續:2023年回上海之前我跟領導聯絡過一次得知原公司搬遷了,於是回到上海後就重新找工作重頭開始。之後逐漸適應了新工作,如今6年過去了,我的工作和生活還算穩定。

現在的我更從容和獨立也不再是當初的那個迷茫小女生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吧。我們公司也有離職又回來的,大家關係一如既往的好,不存在很多問題親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想什麼好不好意思,想想現在能找到一份做得開心的工作有多難。

在你原來的公司,工作熟悉,人員熟悉,縮短了適應的時間,回去沒啥不好。

12樓:

走自己的路讓部分別人去說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去了.完善下回答吧,知友們期待您耐心詳細的解答

辭職了我特別後悔,想回去原來的單位,丟人嗎?

14樓:小輝學長

不丟人,但是最好不要主動回去,主動邀請回到崗位和被動邀請回到崗位,這種情況是不一樣的。主動邀請你回去的,還是可以討價還價,找到自己合適的定位和價值。而被動回去的可以說就顯得比較卑微了,而且做各種保證也是對自己很不利的。

其實從目前社會的就業壓力來看,只要你自身有本事,就不愁找不到工作。兔子還不吃窩邊草呢,所以說被動邀請這種回去是不適合的。這樣對自身影響大,如果是主動邀請回去,領導也顯得非常有誠意,還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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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不要回原單位工作,是因為領導對你已有隔閡,辭去本職工作,無論因為什麼原因,再次回到本職職位上,領導內心已對你打上了此人說不定哪天就離職了,不堪重用。有這層隔閡在,領導對你愛答不理!讓你回來,也是為了體現面子,以及企業領導的度量。

不滿意本職工資收入,感覺薪酬職位不匹配,想離職時可以在空閒時間面試,看看其他企業面試對自己的建議,收入,若高於本職工作,那麼能力價值在其他企業,會以高薪酬得到體現。

15樓:石皮馬

當然很丟人,出去原單位以為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卻還不如原來的單位,覺得自己看走眼了,再回去肯定會被人嘲笑的。

可以無視這些,直接找領導詢問回去原單位上班的事情,因為工作是最現實的,需要掙錢養活自己,需要自食其力,別的都是虛的,好好跟聊天談一談,要回來繼續好好工作。

當然也可以再試試別的工作,因為條條大路通羅馬,別的公司還沒有具體瞭解,完全可以重新找工作,換個新的環境,原來的單位不想待了肯定是有原因的,有些你不滿意的地方,回去了肯定也會不滿意,但是要壓抑著不表達了,以後再換工作基本是不可能,不如索性好馬不吃回頭草,大膽的邁出這一步,換個新地方,重新開始。

16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辭職後,想再次回公司的,建議聯絡公司領導,不要不想意思的,主動聯絡公司領導,才能儘快辦理入職手續的。

17樓:

不會丟人的,你可以重新投簡歷,看公司願不願意讓你回去面試,如果願意的話就是很有機會的。

18樓:百折不撓

不要怕丟人,

其實事情可以轉變為積極的。

你可以告訴他們你是重感情,

捨不得他們。

19樓:

我已經辭職了,想要回到原單位工作的話並不是丟人的一件事情。

20樓:潛又鬆

大丈夫能屈能伸也沒什麼,就是把為什麼回去說得好聽點。

21樓:痴狂

這有什麼丟人的呢?

原單位願意讓你回去,就承認你還是原單位需要的人,說明你還是有能力幹好工作。否則,沒有能力,你想回去也不會接收你。

所以,大大方方地回去,把工作幹得更出色就行了。

22樓:蓑衣路人

可以的,這沒什麼丟人的。你疏通一下關係再回去就方便些。

23樓:ok沙灘小夥子

不丟人,我就是一個例子,單位裡面有很多很好的同事在一起努力工作,努力生活,完全不會想這個問題。我現在的領導也是出去十年,回來的。

完全取決於你的心態。

24樓:後瑞

我也有同樣的問題.但是生活還得繼續啊!

25樓:夜殤灬獨家記憶

肯定丟人啊,自己主動辭職走了,現在又回來,就算又回來了,肯定會有人在背後指指點點,除非你覺著這無所謂

26樓:yokocandy雙子

倒是沒什麼丟人的,就是原來的單位是否還要你

27樓:紀作

不丟人,關鍵你要是有能力的話最好找一下有沒有更適合你發展的

28樓:get了

不丟人 只要你有實力

想辭職,心裡很糾結! 10

29樓:

不建議現在辭職,很多人找不到你現在的待遇,跳槽不一定有合適的,對於剛畢業學的知識沒有實踐沉澱,需要1-2年來熟悉你所在的行業,

跳槽頻繁也不好,你現在的想法每個人都會有,急不來的,只有穩步增長自己的能力,才能有更好的薪水,外企工作高一些,需要英語你要去的話提前準備好,

建議平時留意外面的招聘,看看自己的能力是否達到了,或還有哪些不足。我出去有競爭力嗎?就是說你工作一段時間,比剛畢業時增加了什麼技能或專長。從中找到提升的方向。

你思考下每天做的工作,到另家公司是否還能用得上,如果用不上,就說明你做的事情僅限與這個公司範圍內有用。

要有自己的職業規劃,就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換更好的平臺,什麼時候繼續鍛鍊自己。

30樓:匿名使用者

看下有沒有發展前景,如果你地位不是很高,前景不好建議辭職。衡量一個企業的最基本標準是這個企業是否遵守《勞動法》,其實有無獎金津貼。如果一個企業連基本勞動法都不遵守,就離倒閉不遠了。

帶薪休假是國家規定的。好與不好,不是看情面,而要看事實!人家對你很好,你就免費給人打工嗎?

人家給你個口香糖,你就應該感恩戴德嗎?社會有社會規則,跟情面是兩回事!親兄弟還明算賬呢!

31樓:水6元

想辭職心裡很糾結,說明勞動者對辭職問題存在矛盾心態,是辭職還是不辭職還沒有深思熟慮考慮清楚,是心態處在不穩定的過渡期。

辭職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因此,勞動者想辭職應該慎重考慮清楚,沒有考慮成熟就不要衝動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這時候如果後悔辭職衝動是可以吃回鍋肉的。如果勞動者一旦自己做出了辭職決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這時候如果再後悔辭職是沒有後悔藥可吃的。

你為啥想辭職?講一講自己的辭職思想,大家幫你分析心態。

32樓:做女人就是美

可能是發展空間比較大吧!就算想換工作也等到年後嘛!三四月份找工作應該會比較好找一點。

我女朋友之前做甜品店然後辭職了,現在找一份工作做一天然後又想回去做,她很糾結我想給她拿主意。謝謝

33樓:夢d童話

勇敢踏出第一步往後你會發現其實以前都不算什麼

想辭職了,可是心裡卻很糾結。怎麼辦呢?

34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勞動者認為這份工作沒有多大的前途或者福利待遇不是很好的,勞動者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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