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法中涉及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有兩處:
一是違法解除合同,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二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漢古禾光的夢
沒有標準,取決於你的律師和你的法律水平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提出的一般都是n倍
4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學習《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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