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車輛協議有勞動條款不屬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籤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籤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2樓:ofweek人才網
僅供參考: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勞動關係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保密協議是否屬於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
3樓:韓飛律師
選d;前3個都是法定條款;
並不是所有的崗位都屬於簽訂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因此,選擇d保密協議。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選d,保密事項屬於約定條款,不屬於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有7個: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約定條件有3個:
試用期、約定的保密事項、約定的其他事項
6樓:匯法網
答案:d
勞動關係確認的雙方都有對所知資訊保密的義務,對保密協議是可以約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法定條款。
應該是保密法條款。
8樓:蓋澤
最不喜歡這種偷懶的問題
有勞動合同就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9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您好,並不是。勞動合同不是證明勞動關係的唯一條件,同時還要產生「用工」行為以及其他的輔助性證據,才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用工的事實所成立的法律關係。書面勞動合同並非判斷勞資雙方是否真實建立勞動關係的絕對標準,實際用工是否發生應是判斷的要件之一。
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1、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2、職工花名冊。
3、「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企業招聘記錄。
4、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7、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8、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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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培訓 保守祕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有試用期 培訓 保守商業祕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進合同條款,不是法定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約定事項的規定,不同行業 不同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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