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優先賣給其他業戶。
如果屬於房屋配套的,不能單獨賣。
2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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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中並無規定,車位、車庫只能**給業主。上訴人上訴稱由於國土房管部門規定案涉車位不得**給非業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且即使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均屬於法律風險,並非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上訴人上訴要求以此為由免責,沒有充分法律依據,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看來,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的答覆是肯定的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已經簽訂《認購合同》的情況下,不按合同約定與被上訴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構成違約,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約定,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成熟小區的車位,已經賣給業主的,可以單獨交易嗎
3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小區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 可以對外**嗎
4樓:華律網
首先,有必要先**一下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住宅小區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和範圍,停車位是其重要配套設施。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權屬,依法有如下兩種情況:
一是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位,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範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給購房人,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區的地上或地下停車位及用於臨時停車的過道等,如果建設費已經列入開發成本或分攤面積之中,也就是開發商已從售樓款中收回了停車位的建設費用,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就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其租金收入應歸全體業主分配。第一種情況車位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均屬於產權人,尚未**的停車位收益應屬於開發公司。
第二種情況中,由於停車位權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停車位的收益,應由物管公司收取並用於補充維修**、物管等費用,以表明其業主群體的共同共有性質。其次,要明確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法律性質。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依當時規劃和批准,是供小區內全體業主停車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之一,也是整個建築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
5樓:搜狐焦點
小區的車位有出租和**兩種形式,**車位一般都是面相本小區的業主,最近出現一些小區的車位被開發商**給小區業主以外的人,這種行為讓小區業主非常不滿和不安,小區的車位到底歸屬於誰,開發商有沒有權利將車位配售給小區以外的人呢?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可見,判斷房產公司**車庫的行為是否合法,要區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規劃內的車庫是否合法的問題。房產公司**的如果屬於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車庫可以**,那麼該房產公司**車庫是合法的。如果雙方對車庫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又可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車庫在規劃中已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業主在購房時交付了相應公攤款項,則該車庫應作為共有建築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房產公司無權**。二是車庫在規劃中沒有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車庫的建蓋資金全部由房產公司支付,建成後也沒有通過任何形式轉由業主負擔,則該車庫的所有權應屬房產公司,房產公司當然有權**。
另一種情況是**非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是否合法的問題。該類車位、車庫不符合規劃要求,一般均是擠佔了業主的公共空間建蓋或者是把業主的公共用房改為車庫。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之規定,該類車位、車庫應屬於業主共用,房產公司無權對外**。
關於購買車庫的主體資格問題。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房產公司和業主可以約定**、附贈或者出租,但無論以何種方式處分,都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即本小區業主享有優先權。由於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具有規劃性和專用性,因此房產公司無權因小區業主暫無購買力或不需購買而擅自將多餘車位對外**。
房產公司向非業主**車位,須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否則行為違法,應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1-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6樓:個人行家
按物權法規定,小區配套停車場,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使用。在保證業主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將多餘的車位出租給非業主。
開發商規定車位轉讓是在業主之間,非小區業主能私下買賣嗎?
7樓:大衛高山
按物業法規定小區車位為小區業主所共有,非小區業主是不可買賣小區的車位的。
小區內的車位物業公司可以賣給業主嗎
8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小區產權車位過戶手續怎麼辦
9樓:芥末留學
車位過戶需要的手續:
一、帶著產權證、買賣雙方身份證及影印件、原始購買發專票,先到房管局網籤,憑著網屬籤後給的合同去地稅局繳納契稅(3%),再憑稅務局憑證回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二、資料齊全當天發證。
注意:一、要求購買方必須是業主,所以最好帶著自家產權證等能證明是業主身份的檔案。
二、轉讓**不能低於原始購買價,否則地稅通不過,還得重新網籤。
拓展資料:
車位,即停車位,英文parking place,指停車的地方,包括露天場所及室內場所。車位按收費可以分為兩種,免費車位和付費車位。
在車場管理中,通過車位出租,提供停車服務,收取停車費是停車車場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常將車位分為固定車位和臨租車位。
許多人員流動大、商業往來頻繁的地方都會設有地上、地下的立體停車場以節省空間。在城市規劃的公路兩旁或開闊處一般都會劃出停車位以為司機停車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沒有劃出停車位的地方停車,則可以視為違章停車,執法部門可以予以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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