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是必須(必為性的公民義務或者權力機關的職責),可以則是可做也可不做(選擇性的公民權利或者公權機構的自由裁量權)。不得則是一定不能(禁止性義務)。違反了應當的義務,當為而不為是不作為(違法或瀆職),違反了不得的義務要求就是作為的(違法或侵權)。
而可以是私權利時,是可以這樣做,也可以不這樣做,相對於應當和不得(義務)的不自由,可以(權利)體現為行為的自由,不行使權利、放棄權利和行使權利、實現權利同樣是處分權利(享有權利)的表現。但是義務(不得或應當)則不可以放棄。對於公權則往往與職責相聯絡,不象公民的私權利那樣容許隨便放棄,因為權責混同。
而且可以的自由裁量權不是象可以的私權利那樣可以無條件的處分,其作出可以(肯定)或不可以(否定)的決定必須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公權不會侵犯私權。
這個好像是學法理的時候學的。
2樓:09郭
1、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則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
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範,「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範。
我想知道,想要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例如律師,檢察官等是不是唯一的途徑就是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呢
從事律師bai 和檢察官和途徑不一樣du。從事律師肯定是要過zhi司法考試才能dao獲得從業資格。專 而檢察官不屬 同,要當一名檢察官首先是通過公務員的專門考試 也就是某個單位某年要對外招檢察官,通過當地的人事部門對外公告其招收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就可以去報名,然後進行單獨的考試 面試 政審 錄取等等...
我想知道這個具有法律效應麼 求各位幫幫忙,我也怕被騙
約定是沒問題,但就目前法院的司法實踐看,有大部分法院是不認同類似協議的效力的。由於 婚姻法 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所以,經高院審委會討論,已明確,1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我想知道關於債務糾紛的法律知識,請問應該看那幾本法律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與訴訟例項 法律幫助一點通 債務糾紛 債權債務糾紛 比較學術的 崔建遠 債法 合同法 講的很詳細,事務方面的隨便找找都差不多 我想了解下債務糾紛官司的相關法律知識,不知道是看些什麼書,或是其他什麼途徑能瞭解?看一下 合 來同法 民法通則 自 等,現在b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