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重慶捷恆專案律師團
一、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幾種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訴訟型別不同,那麼對中止訴訟的情形規定也不一樣。而在導致訴訟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後,就應當恢復訴訟,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才行。除此之外,在訴訟過程中,還有可能出現一些情況,導致訴訟直接終結。
而在這方面,三大訴訟的要求也存在差異。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指定**人出庭,比如可以讓律師出庭,也可以讓自己的近親屬代為出庭應訴,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樓:星座王老師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可以由擔保代辦律師進行出庭作證的。
4樓:極地綠洲與故事
如果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而無法出庭的話,可以缺席判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人犯有嚴重的疾病,無法出庭的話,我覺得應該可以從另外一種角度來去進行收集犯罪的證據。
6樓:網友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可以委託他人出庭**,比如律師家人等。
7樓:郯稷
如果有醫院的證明,被告人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可以委託其他人或者聘請律師,也可以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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