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結婚華齡就結婚而己有孩子,等到了結婚齡後再領的結婚證有效嗎

2024-12-23 00:50:19 字數 3063 閱讀 1740

1樓:賺百道

有效。不到結婚年齡就無證結婚而且有了孩子,這是屬於非法同居生子。到了結婚年齡以後,雙方自願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按合法手續領證以後就成了合法夫妻。

2樓:財經李先生

任何時間領結婚證,只要當事人在會結婚條件都有效。你到了結婚年齡領證,如果沒有其他異常就是有效的。

3樓:勢巨集

當然是有效的,就算你不領結婚證,就憑你們兩人有了孩子,你們就是事實婚姻 ,補張結婚證就可以維護你婚內正當權益,而且孩子的戶口問題也可以解決。

4樓:許華曦

不到結婚年齡就結婚而已有孩子,等到了結婚齡後再領的結婚證有效嗎,你冷不到年齡就結婚了,而且還有了孩子,等你們到了結婚的年齡再去領結婚證這當然是有效了,領了結婚證才算是合法夫妻。

5樓:驚喜之淚

不到結婚年齡就結婚生子違反婚姻法,沒有結婚證不受法律保護,等到了結婚齡再領證從領證那天起開始有效。

6樓:網友

等到了結婚年齡再領了結婚證是有效的,但是你沒有領結婚證,就先生孩子,不符合婚姻法,

7樓:夷風

不到結婚的年齡就結婚了,而且已經有孩子,等到了結婚的年齡以後再去領結婚證。也一樣有效的。

8樓:網友

不到結婚華齡就結婚而己有孩子,等到了結婚齡後再領的結婚證是合法有效的,但不提倡這樣的做法。

9樓:買小晨

只要是到民政局領的結婚證,什麼時候都有效。

10樓:尋他千千

非婚提前生子是很不妥的,但孩子也受法律保護,以後補辦結婚證當然也是你們的孩子。

不夠結婚年齡而取得的結婚證以後合法嗎

11樓:肖正偉

法律分析:不合法。領結婚證時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律依據:《中華賀廳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梁汪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禪渣隱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未到法定年齡領的結婚證是否有效?而且已有兩個小孩,現在的我想離婚了,十分痛苦!

12樓:飲水思源

根據婚姻法規定,這樣的結婚證是無效的。

你可以直接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律效果和離婚是一樣的。

13樓:法妞問答**諮詢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其婚姻是無效的,因此結婚證也不具有有效性。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4樓:若夢甜蜜

未到法定年齡不能領結婚證吧,如果已經領了肯定就是有效的,兩人感情有問題就通過正常手續離婚。

辦婚禮3年、領證1年、這算有4年的婚姻嗎?因沒有生到小孩、如果對方提出離婚?有什麼補償???

15樓:網友

由於您提供的態搭譁情況過於簡單,律師無法做出全面確切的判斷!

謹簡單如下:

我國婚姻法承認的是登記婚,所以儀式婚不被承認,您只有一年的帆行婚姻婚姻關係。

法律規定,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僅限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包括您所說的那種情形。

最後,為慎重起見,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詳細諮詢!

好評是繼續的動力,如果您對我的感覺贊,可以在下方枝慧進行評價。

現在2015年歲數不夠,有啥辦法能領到結婚證

16樓:12345a幫助

一、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乙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先有了孩子再領的結婚證算有效嗎

17樓:徐睿明

不算。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哪姿他人 結婚 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旁緩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運握。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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