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疾病在法庭上應提供什麼資料?

2024-12-29 01:55:18 字數 2017 閱讀 6547

1樓:網友

一般需要:理賠申請書、被保險人身份證明、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轉賬賬戶、保單原件等,如果你是委託**人辦理,還需提供**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在非定點醫院住院還需提供非定點醫院住院審批表。

由於是申請重大疾病理賠,還必須提供符合重大疾病標準的相關證明資料(非常重要),如果疾病未達到條款規定的標準,保險公司是拒絕賠付的。一般情況下提供完整的住院病歷就可以了,因為病歷中包含了病理報告、彩超、ct、mri等各項檢驗報告及所行手術相關資料。有些重疾理賠時還需等待一定的觀察期或著相關鑑定。

由於不知道被保險人所患何種疾病,關於達到重疾標準的相關證明無法給予明確答覆,你可以參考條款規定或者追問。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帳號已登出

第一,需要醫院確診。確診即被保險人感到身體狀況有重大疾病的徵兆時,一般都會先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求診;在求診過程中,醫院會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診斷,得出被保險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具體是哪種重疾的結論。醫院的確診都會有確診書,而確診書是重疾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第二,及時報案。被保險人確診為重大疾病後,需要核對保單,看是否屬於保單中所載明的重大疾病。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基本包含在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中。

接下來,被保險人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住院前或住院後報案都可以。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以後,就會啟動理賠程式,進行理賠。

第三,備齊理賠資料。重疾險理賠一般需要以下材料:一是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小結,在多個醫院就診需同時提供多個醫院的診斷證明;二是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和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三是病理、化驗、影像、心電圖等檢查報告,這些報告需加蓋醫療機構的有效簽章。

3樓:夢之盼兮

法院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發現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該怎麼處理

4樓:

摘要。親!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發現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處理如下:「判前或判決後,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重大疾病,司法機關會安排到省級醫院進行診斷。

如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按程式辦理。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發現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處理如下:「判前或判決後,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蘆耐能患有重大疾病,司法機關會安排到省級醫院進行診斷陪槐春。如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按程式辦理。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明激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法律規定《刑培歲轎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雀搏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ru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配肆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xing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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