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首先:不知道你和前妻這套的房子的財產繼承情況。若是這套房子依法由你而全部繼承,則這套房子是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而你若是在前妻去世繼承到房產之後再結婚的話,這套房子屬於你的婚前財產,即還是你的個人財產,不屬於你和你現在妻子的共同財產。
由於你表述的問題,不是太清楚。可能存在另一種情況:
若是你是在你前妻去世前你和你的前妻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同時締結了新的婚姻關係。而這個時候你已經沒有法定繼承屬於你前妻部分房產的資格了。若是在這種情況下,你是通過遺囑繼承或者贈與的方式依舊得到這套房產或者屬於你前妻部分的房產資格,若是遺囑和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只歸你所有,則是屬於你和你現在妻子的共同財產(因為這些事情發生在你和你現在妻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
2樓:牟適
房子作為你和你前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其中一半是屬於你前妻的遺產繼承部分,不知道這部分你是否已經處理完畢,如處理完畢,房子歸在你名下,就和你現在的妻子的關係來說,房子是你單方婚前財產,既你個人財產。若你和你現在的妻子離婚,則房子是你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但如果作為你的遺產,你現在的妻子是有權參與繼承的。
若有不明白之處,可以再發訊息問我。
3樓:學子情於夢中中
第二種還是比較仔細,建議下次提問時把相關背景解釋清楚。
各位懂法律的朋友,救救我啊,跪求答案!!謝謝!謝謝!謝謝!
4樓:僅有三日之戀
能贏。前提是你們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沒有「對方經理簽名後,合同才能生效」這類條款。因為:
首先,當初你訂立合同時一定以為對方就是代表公司的,所以你是善意的,不存在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所以合同在成立之時(即雙方簽字時)就生效了,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如果誰再反悔,就是違約。
所以,對方反悔,是一種最為明顯的違約,你以違約起訴他們,是可以贏的。
至於對方以不開給你票據為由威脅你寫得那張條,根本不用考慮。因為:《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那張條是你在被對方脅迫下開出的,屬於可撤銷合同。你只要在知道它是可撤銷的時候起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該字條,它就是自始無效的,沒有效力。所以不用擔心你後來給對方開的這個字條。
5樓:demi雅
按理說是有效的··你可以去打官司··但是具體要看對方人際關係,如果人家很強勢·你也沒辦法的··
6樓:法律第一號
打官司應該可以去爭取。因為你這個欠條是在受威脅時候寫下的。
而欠條本身對於合同作廢的認定也是無效的。是不是有效力不是你們自己說了算的。
而且蓋章的合同,不管是不是簽字了,都是生效的。
要爭取!你可以訴訟這個公司,要求他們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就承擔違約賠償!
7樓:網友
一般來說既然簽了合同,不管經理是否簽名,有章就有效。對方違約的話負有賠償責任。不過你交的一年房租如果沒有證據就很難要回了。
你可以試試別的方法 譬如**錄音等 想辦法找點兒你已經交了租金的證據。
8樓:網友
按合同法上說,在被脅迫情況下籤定的合同屬可撤消合同,經當事人申請可撤消合同,你要證明當時是被脅迫情況下籤的。
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急急急,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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