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高手近來,各位法律界的高手們

2025-01-02 06:50:17 字數 4025 閱讀 6024

1樓:百回千度

這個問題如果是學生家長提,算不得什麼,我也不想做答。

現在我是假設這個問題是學生自己提出來的,那這個問題的意義可就大不相同了,一名小學生在遇到難題時,不是簡單的以暴力或者逃學等消極方式作抵抗,而是想到運用法律來解釋現象,解決問題,具備這樣的法治意識實在難能可貴!

根據你的簡述,「教師禁止某個學生下學期不許再到這裡讀書」,我以為這要分析對待:

1、老師只是口頭警告,說說而已,比方有的老師在生氣時會對學生說:「你這孩子實在太不聽話了,你下學期不要再到學校來上課了。」這種情況至多算是說話不注意分寸,沒想到這些話會在學生心中留下陰影。

2、老師是代表學校向你下的通知。如果是這樣,就表明講這句話不是老師的個人意見,而是學校的決定。如果你認為學校的這種決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公民受教育權(憲法規定),那麼你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來保護自己。

呵呵,如果你準備起訴,別忘了,被告不是該教師,而是學校。

3、老師個人的決定。這樣的話,基本上不構成法律問題,只要你自己主動找老師,把你這個「小大人」心裡的怨話講給老師聽聽就可以了。如果你能象在網上這麼坦率與「能幹」(懂得可以上網查資料、求助,懂得運用法律)相信老師會對你刮目相看的。

要記住,純粹沉緬於網路這個虛擬世界,全靠網路支援你的生活,這是不對的。

人不能脫離活生生的社會,不能缺少與你身邊人的面對面的交流。你不理睬別人,不跟別人交流,看上去好象是你主動,其實,不就等於別人把你關在黑屋子裡一樣嗎?

最後,我說幾個與答題無關的內容:

一、寫文章寫字要認真,你是想請法律高手「進」來還是「近」來?

二、「教師『禁止』某個學生下個學期『不許』再到這裡讀書」,難道你是在說:『某個學生下個學期不許再到這裡讀書』這種事情,是教師所『禁止』的嗎?

三、可別輕意相信網上的一些言論,因為多數言論也只是就事論事,而不會充分考慮到客觀而全面的現實情況,就象我,也僅僅是靠想象來分析你所提出來的問題。

祝你渡過乙個愉快的暑假!

2樓:網友

他違反了義務教育法規定。違反紀律即使是大學也不會開除,更何況是小學。九年義務教育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他們享有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利。

換句話說,別說老師沒這權利,就是校長也沒有權利。你們先找校長,不行找教育局,再不行去市**。實在不行,起訴他們。

絕對沒有問題的,還反了他們了!

3樓:網友

可以,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可以到教育局投訴或到法院起訴。

4樓: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九年義務教育是國家規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否則就是違憲行為!

告他穩贏的!支援你!!

5樓:制己制理

可以起訴。該學校以及教師不得有該類行為。

6樓:網友

入學的時候有沒有簽過什麼協議? 上面有沒有這一條。。#83 可以告他的!~

7樓:網友

不上了,還上什麼啊。反了 "五四運動"知道吧。 乙個字 反!

法律高手進

8樓:網友

在案件偵查期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錯誤 )

原因是:本題說的是在案件偵查期間,顯然屬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而不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當然適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所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因此,「在案件偵查期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的結論是錯誤的。

9樓:灰化肥揮發會發黑化花灰

乙個是行政案件的迴避制度。

另乙個是刑事案件的迴避制度。

案件性質不一樣,所以迴避的程式不一樣,是正常的因為是偵查,所以應按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來 由同級檢察院來定。

10樓:華睿

都對啊,乙個是行政案件的迴避,乙個是刑事案件 的迴避。

11樓:2010經濟危機

錯。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存在偵查,偵查人員的迴避應適用刑事案件的迴避,刑訴法亦規定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迴避,由該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應由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查委員會決定。

各位法律界的高手們

12樓:大安師兄

誰支付給你佣金,建議跟誰籤。你作為居間人,你要保障自己如下的重要權利:

1、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要求得到費用補償的權利。因為你為委託人尋找或提供簽約機會,介紹當事人簽訂合同,有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所以你可以在居間合同約定,即使雙方沒有達成約定,只要提供了雙方約談的機會,就有權要求委託人予以補償這些費用。

居間合同範本。

委託人與居間人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也可以寫為:委託人與居間人經過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寫明委託事項的內容、範圍等,例如,委託對方提供訂約機會等情況)

第二條 時間範圍。

寫明在什麼期限內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條 報酬。

寫明居間報酬的數額、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第四條 保密條款。

寫明需要保密的內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

委託人:××簽章)

居間人:××簽章)

年×月×日。

13樓:高煒

如何把佣金拿到手,這是協議的關鍵。

14樓:網友

找被掛靠的公司。重點是說明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

法律高手進

15樓:網友

靈魂等級f pld

靈魂等級9 白騎。

靈魂等級5 神聖。

靈魂等級1 靈魂。

現在告訴你以前白騎是9級,從2010年2月更新後a就可以白騎了。

16樓:網友

你應該不會判刑,是他先拿出**來傷害你,這是正當自衛。

法律高手進

17樓:網友

這個前些天我也查過呢,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呢,因各個地方的經濟基礎而異的呢,而且不一定都會公佈出來的呢,可以查查當地的地方規章,也許會有呢。最好還是問一下公務員的朋友呢,要是沒有的話就打財政局的**問問。

可支配收入一般能在財政局的**上查到呢,上面有歷年的統計呢。

祝你好運哈哈……

急需法律高手

18樓:張勇

屬於聚眾鬥毆,而且明顯的你屬於過錯方。

有法律高手嗎

19樓:法律人

你好朋友,首先(1)、甲公司可以選擇雙倍返還定金或要求違約金,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出現違約事實,甲公司只能選擇乙個權利來主張,要麼選擇定金條款要麼選擇違約金條款,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使用。

2)、可以選擇違約金,如果不能彌補損失,損失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公司賠償損失。

3)、乙公司依法向甲公司至多償付兩萬元。

20樓:網友

定金能返還兩倍 也就是10000元 雖違約約定5%而損失是兩萬元 損失大於收益 應選擇後者。

21樓:網友

定金與違約金只能選其一,這個由非違約方決定,造成損失的賠償可以和違約責任一併主張,根據損益相抵原則,當非違約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若違約金(或定金)足夠賠償損失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援損失賠償,若損失超過違約金(或定金)則違約方應就超過部分作出賠償。

所以無論適用定金賠償或違約金賠償,最後得到的基本上就是2萬元。

法條就參考《合同法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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