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監察大隊辦公室內證據被公司搶走 搶走證據的人犯罪嗎?

2025-01-10 05:55:20 字數 5637 閱讀 8313

給監察大隊打**投訴能作為和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嗎?

1樓:網友

你和監察大隊的**記錄當然可以做為證據。另外你還可以拿著支付拖欠工資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2樓:劉永方

監察大隊的調查、處理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既然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支付工資,而且單位也支付了工資,這就證明了勞動關係的存在。你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取監察大隊的材料。

3樓:書生之見是我

不可以,只有當面投訴,而且在勞動監察大隊立按接受你的投訴,開始受理,才可以作為證據。你這個**聯絡沒有法律效力。

4樓:裴蓁

可以主張屬於證據,是否被採信,取決於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

5樓:楚人亂彈

不能以此為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6樓:易劍捜魂

可以,但需要勞動監察大隊出具處理的書面材料,並加蓋勞動仲裁的公章。

7樓:都笑過

額,經過監察大隊核實的事實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嗯,如果在法庭上,對方提不出相反的證據證明你們的證據是有效的。

8樓:知了故事匯

公司辭退員工,在勞動法規定的條件下是需要支付 辭退員工三倍工資的,並且結清辭退當月工資,一**當付是4個月的薪資。

其次你說的證明跟該公司的勞動關係很簡單,提供當時在公司時的,在職證明,勞動合同,銀行流水,該公司轉賬記錄即可,另外你說的,兩個月了才申請仲裁求補賞金 (不知道你理解的是什麼鬼),我可以很簡單的告訴你,過了這麼長時間才申請要錢了,都已經解約了勞動關係,公司憑什麼承認你跟他的勞動關係。

及時維權,

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需要帶什麼材料?什麼流程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投訴的問題,提供材料,比如投訴欠資問題,提供欠資證明或欠條。一般向當地人社局投訴。

10樓:靖靖婧婧

1、所需材料:身份證及影印件乙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乙份(或其他能證明雙方具有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

2、流程:1)帶好自己的身份證、投訴證據,去勞動監察要求立案;

2)勞動監察部門辦理立案手續,填寫勞動監察受理登記表;

3)調查取證;

4)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

5)製作處理處罰決定書;

6)送達當事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11樓:網友

帶著勞動合同書投訴即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書,需要提供自己和公司有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

如果遇到的問題屬於以下情況,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12樓:娛樂解讀君

去勞動局投訴需要什麼材料。

在勞動監察大隊做筆錄,公司負責人承認了我們的勞動關係,這個能算證據嗎,如果算監察大隊有義務像仲裁提

13樓:網友

這個可以算作證據,並且證明力還很強,但監察大隊沒有義務向仲裁委提交,你可以申請(口頭申請就行)仲裁委去向監察大隊調取。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算證據的。你可以申請向監察大隊調取這個筆錄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算證據之一,監察大隊有義務提供。

16樓:匿名使用者

能算證據,他也有義務提供。

公司拖欠工資,去勞動監察大隊需要帶什麼證據

17樓:華律網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應注意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影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結欠工資證明則最好。。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能證明勞動關係及提出相應主張即可,具體的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儲存已支付工資的憑證,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援勞動者的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8樓:網友

勞動合同;銀行打款記錄(有以往工資單的帶工資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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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戚廣利

你帶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勞動仲裁需要什麼流程嗎

20樓:愛喝粥

勞動監察大隊也就是幫你問問,具體的還得通過仲裁1、申請: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這個意思就是你寫個《仲裁申請書》,網上有可以直接比著寫乙個2、仲裁收到你的申請書會進行受理立案,一般20天左右會通知你**3、**你就把你仲裁申請書上要求的權益,所需要的證據一一列舉出來。比如單位沒給你錢勞動合同,你就把你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拿出來證明你在**工作了。

4、根據雙方證據進行裁決。

5、裁決書下達後有不服的,可以去基層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1樓:池慧費凌寒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只需要寫份投訴書即可,剩下的事就交給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處理。而勞動仲裁需要寫」仲裁申請書「,提交證據,立案後,要**審理的,像法院一樣。

22樓:柳新糧棉

如果有勞詞爭議或久薪酬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你應準備勞動合同(如沒合同象工資表或與其工作有關的材料)以及你所主張權利的一些證據材料,同時要寫乙份投訴申請材料。因此投訴是比較簡單的。申請勞動仲裁,要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立案材料,要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自己的身份資訊和公司的工商登記資訊、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以及你所主張的權利的相關證據。

立案之後,到時候會通知**。**之後,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出仲裁裁決。

23樓:愛周剛

勞動監察部需要程式,你直接去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哦,那你就有個勞動監察室,然後去投訴他們會拿單據給你填填了以後他們就會去處理的。至於嗯,仲裁的話,你最好最好請個律師,因為部長準備證據啊,要求給付的工資啊,嗯賠償款什麼的可能你會算漏掉,所以當時到時候也是乙份損失,所以呢,最好是請個律師。

24樓:網友

流程並不算複雜。比如,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你最好準備勞動合同以及你所主張權利的一些證據材料,同時附上乙份投訴材料。申請勞動仲裁則相對複雜些,要按照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立案材料,比如說自己的身份資訊和公司的工商登記資訊、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以及你所主張的權利的相關證據。

立案之後,到時候會通知**。**之後,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裁決。

25樓:網友

拿著身份證去就可以了。

受理的視窗會指導你填申請表。

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他叫我到辦公室去拿解除勞動證明,後來不給,反說我偷,說我搶,工作人員違法嗎?

26樓:112333束脩

感覺他們和你單位有電啥,正常的機構應當客觀公正。

如果對他們的工作不滿意,可以打市長**投訴。

請問這些證明拿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算不算有效證據?

27樓:張振江

1、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28樓:網友

一般情況下是由勞動者自己提供,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工傷認定、仲裁等方面,勞動局就不接受申請。個別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如社保繳納證明、入職登記表等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證明(如工傷中,規定時間內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那麼舉證責任就會倒置與單位)。至於勞動部門調查取證這方面,主要存在與勞動者個人申請有困難或者法律規定需要勞動部門調查的(如工傷的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29樓:易劍捜魂

啥證明?沒看到。想要證明啥?

30樓:網友

1、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假如在工傷中,受傷職工沒有任何證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監察大隊負責調查取證嗎?

31樓:網友

對於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由勞動者自行證明,勞動行政部門沒有義務幫勞動者蒐集證據。

32樓:網友

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勞動部門的取證僅限於責令要求企業限期提供屬於用人方掌握的相關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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