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一些問題

2025-01-28 14:45:10 字數 3888 閱讀 7680

1樓:啥也不是

98年工亡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的:

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照理來說是要根據廣西的區平工資來相應調整的,如果你們的撫卹金是由工傷保險**發放的話,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的工傷保險科諮詢下,現在基本每年調一次,但如果你們的工傷保險是由企業來發放的話,就說明當時企業並未為你父親參保,只是等同參保而自己支付保險待遇,具體情況應該到企業的勞資部門具體詢問。

撫卹金肯定是有調,你沒得肯定是有問題,建議你可以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回你應得的。

2樓:位壘

工傷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一定比例是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與你沒有關係,無需考慮,你有權利要求單位按照每年省規定標準給付供養親屬撫卹金,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少給的可以要求給付。

每年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為上年度 職工 月平均工資的60%(30%+30%)

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3樓:大律君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運埋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旁困螞: 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

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

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我國目前依舊也存在著不少的高危型別的崗位,故此在現實生活中,職員由於工作的原因受傷的情形也是十分的常見的。此時若是受傷比較嚴重,導致即使通過醫治,也依舊不可以滿尺敏足工作崗位的難度要求,此時是雖然會被辭退,但是可以享受較好的待遇。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4樓:馬濤

法律分析: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各地勞動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餘手級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都要有專人負責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及時豎空嫌掌握情況,制定並落實工作制度和具體措施。請各地區在9月底之前落實負責工傷保險的工作機構,並將機構名稱、直接負責人姓名、聯絡**和位址告我部社會保險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的1100多個市縣進行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爭取全國35個大中城市按《試行辦法》實現改革,全國市縣覆蓋面要力爭達到50%,到本世紀末,要有90%以上的市縣實現改革。東南沿海地區和中心城市的進度還可以更快一些。

各地區應當制定具體的進度計劃,抓緊實施到位。工傷保險應當覆蓋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在鄉鎮企業開展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和措施。虧臘。

三、建立機制,促進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相結合。要認真制定和嚴格執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通過工傷保險的獎懲機制促進安全生產和工傷、職業病的預防。在工作中,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安全監察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互相支援與配合,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負責人要加強領導和協調。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部關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認真貫徹評殘標準,加強勞動鑑定工作。國家技術監督局已批准並印發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於今年10月實施。

目前還沒有組建勞動鑑定機構的地區要儘快組建起來,並開展鑑定工作;已經組建的地區也要根據《試行辦法》的要求健全組織體系,完善工作制度。所有從事勞動鑑定工作的人員,都要認真學習並熟練掌握國家評殘標準。勞動部門應當針對實際情況組織專門培訓和定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任用、聘用勞動鑑定人員的重要依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5樓:abc保險網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廢止時間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廢止之前沒源渣,因為***《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實施,按照《立法法》的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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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6樓:保險解讀官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總則:

1、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3、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4、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5、第五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州顫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6、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後,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事業,幫助因工緻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7、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滲跡亂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8、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叢檔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等。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被工傷保險條例替代了

7樓:abc保險網

1996年職工工傷賠償辦法已經被凱棗基替代。

1996年實施的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86號)取代原《工傷保險巖燃條例》,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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