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童陳
夫妻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上屬於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宜直接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能夠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對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混同懷疑的初步證據的,夫妻股東應當就公司財產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證明的,夫妻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一人公司是指乙個自然人或乙個法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註冊時,公司股東為夫妻關係的,在提交了財產分割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認定;如果沒有提交財產分割證明,則夫妻股東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按照共同共有財產對待,此時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例中指出,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夫妻雙方登記註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樓:創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上屬於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宜直接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債權人能夠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對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混同懷疑的初步證據的,夫妻股東應當就公司財產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夫妻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認定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
3樓:戴雪靜
法律分析:在公司註冊時,公司股東為夫妻關係的:如果提交了「財產分割證明」,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認定;如果沒有提交「財產分割證明」,則夫妻股東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按照「共同共有財產對待」,此時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註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賣數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中察首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沒鎮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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