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接孩子致其意外死亡,她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2025-02-12 21:50:11 字數 1486 閱讀 7015

1樓:歆如談教育

山東濟南的張女士因為幫朋友接送孩子上下學,誰知因為孩子意外受傷,張女士被朋友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這件事也在網路上引起很大的關注。事發當天,張女士騎著電動車帶著自己的孩子和朋友杜女士的女兒萌萌,張女士將自己的孩子放在車前面踏板上,讓萌萌坐在電動車的後座上,在經過濟南預防接種門診十字路口時,萌萌不知道是什麼原因,突然從車後座上跌了下來。當時張女士嚇了一跳,她立即將萌萌帶進醫院去檢查,經過醫院的檢查,萌萌被診斷為左手環指和小拇指**挫傷,萌萌在醫院裡住了6天,報銷後總共花費了元。

因為是在自己的車上跌落下來的,萌萌住院期間,張女士買了一箱牛奶去看望她,並且還墊付了2000元醫藥費。

朋友將張女士告上法院後來萌萌出院了,張女士發現萌萌身體已經恢復好了。張女士就對林女士說,希望她把自己墊付的2000元醫藥費給自己。但是林女士認為自己的女兒是在張女士車上跌落的,張女士不應該要這個錢,張女士覺得自己很冤枉,於是跑到萌萌父親的單位要這個錢,並且兩家語氣都不太好,張女士聲稱自己沒有責任,林女士一氣之下把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女士明知萌萌不滿12歲還帶著孩子出行,因此張女士對這次事故負有責任,另外林女士作為監護人,把自己的孩子交給他人,也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判張女士承擔醫藥費元。

張女士不服判決上訴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張女士是無償幫助林女士接送孩子,張女士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張女士稱自己的孩子和萌萌是乙個幼兒園的,萌萌的父母上班忙,自己就幫忙接送孩子已經兩年半了,另外這次萌萌受傷是因為意外原因,不是因為自己的電動車。對於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載著未滿12歲的孩子出行存在過錯,二審法院認為萌萌的父母對這樣的情況是知情的,作為監護人並沒有制止這種情況,所以張女士不存在過錯,二審法院宣判張女士無責任。

很多網友都覺得二審法院判得好,不然以後誰還敢幫他們接送孩子,鄰里之間就應該互幫互助,發生這種意外也不是張女士故意的,萌萌的父母不應該遷怒於張女士。

2樓:網友

按情理來說,不需要承擔責任,畢竟人家本來是幫忙的,最後發生這種意外的事情誰也不想,人家心裡都會有陰影,但這也要看孩子家屬的想法吧,如果非要去告人家,要人家承擔,那也有點難說的。

3樓:惠華小知識

我認為需要承擔。因為自己已經答應別人,而且還出現了意外情況,因此需要承擔責任。

4樓:阿紫說星座

需要。因為孩子如果是因為她的疏忽導致意外死亡,確實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5樓:這瞎子誰頂的住啊

替朋友接孩子致其意外死亡,她需要承擔責任,首先朋友將孩子交給她是將安全責任也託付給她,如果在交付期間並沒***孩子的安全,這起意外死亡,那麼她就需要承擔交付過程中的責任。

6樓:喬兒

需要。因為孩子是在你照看的情況下出的意外,就說明你沒有很好的照顧到孩子。

7樓:帳號已登出

應該,但不會很嚴重,具體要看是什麼樣的,不是故意殺人的話,就是會判處多年的徒刑,不管是不是朋友的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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