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2025-02-26 12:30:04 字數 5325 閱讀 4236

1樓:劉紀偉

您好,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同時,還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進行了規定。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都四十條所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的;(四)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五)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此處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了合同中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老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被單位的工作年限為基數,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乙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法律小凱

請問發生了什麼事,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提問。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在乙個公司從14年一直工作到現在,就剛剛入職時候簽了乙個合同,公司一直以沒錢為由,扣發工資,現在我家裡出了大事,我請假會老家了,需要一大筆費用,現在天天催,**也不接,說這周1給我,現在還沒有給,急著用錢,**也不接,能拿經濟補償金嗎?

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補發工資等各種薪酬待遇。

提問。勞動爭議沒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嗎?

不需要仲裁協議啊!

提問。好的,謝謝,我知道了。

3樓:點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輪旁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臘吵橡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碰腔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4樓:袁港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

2、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未滿六個月消吵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4、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如下: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睜橋高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悉尺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5樓:於慶權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如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規定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念拿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褲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胡高公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王凱旋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談耐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判逗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含衝春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創作者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情形有: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源散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雹遊;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掘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段大狀說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侍李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支陸腔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體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兩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早談衫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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