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教胡亂亂雲
你好啊,我來解決你的問題:
很多公司在招聘入職的時候,會需要提供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
而且還不能是影印件。如果你把之前的離職證明搞丟了,又不想去聯絡前公歲租司,就只能通過其他的途徑了。
可以通過 金種子課堂,只需要提供基本的個人資訊,還有入職、離職日期、之前上班的部門崗位就可以啦,這樣的話你就可禪如以有離職證明去入職報到了。希望乎襲兆我的對你有幫助,謝謝!
示範。
2樓:小相三
有些公司,需要提供,型羨有些公司不需要提供或虛,這個就要看具體情況了!但是無論提供與否。與你先工作不衝突的,可以試著先上班,然後如果需要卜團拍再去開離職證明!
3樓:改雅
如果你的離職證明丟了,只能找絕讓你的銭公司幫忙開一下,一般來說都會幫你開的,因為你是從他公啟鏈司離職的沒有關係的,或者你跟你人事並旁區域性的文員講一下。
4樓:簡鷗
沒有別的辦法,只能找原來的公司,你可以找原公司下面的人,私下給你重新開乙個離職證明即可。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不明白枝稿為什麼離職證明搞丟了,卻不想聯絡前公司?!
如果再就業離不開離職證明,還是放下芥蒂或面子,請前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或影印離職證明並加蓋公章即可。
切勿缺和請所謂的高人幫忙搞假證明,一旦敗露,反而形成弄虛作假伏搭盯,豈不是事與願違?!
6樓:乙個無聊的稱呼
只要你是離職了,可以不用離職證明,只要籤乙份離職承諾書就可以了。
7樓:庫問苼
這個沒有辦法的,或者你列印社保繳費記錄,也能證明你的工作年限。
8樓:僧曉楠
你可以找人幫你開乙個啊。。。這個簡單。。。
離職證明丟了怎麼證明已離職
9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位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用於證明勞動者此時已經沒有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應該妥善保管離職證明。
但要是不慎將離職證明丟失的話,此時也是可以再讓原單位給自己補開一張離職證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丟了怎麼辦
10樓:陳友聯
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丟了的解決辦法如下:李轎。
1、補辦,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回原單位進行離職證明補辦,即使是被開除也可以請求出具乙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其本身的義務,離職員工有權利要求原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離開的話,原單位都不會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的,即使一開始丟了,去補辦,原單位也是不會拒絕的;
2、無需辦理,原單位處於試用期、未簽訂合同、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無需辦理離職證明;
3、申請背調,如果本身沒有離職證明,求職者可以向新單位申請背調,以確定自身不存在合同糾紛;
4、書寫承諾書,入職新公司,手動書寫乙份承諾書也是可以替代離職證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嫌族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哪者肆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丟了,上一家公司不給補開
11樓:張淑霞
法律分析:可以找人事部的領導商量一下,只要領導答應了,那就肯定能開,或者你寫乙個情況說明,把自己丟失離職證明的事情並且回來重新補如納開離職證明的事都寫清楚,最後寫一下由於以上事宜發生的一切後果均由你本人承擔,然後把這個宣告給公司人事部的領導,看看領導能不能給補開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陪模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蘆橡緩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
12樓:小兮百偕
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在入職時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 解除或者終畢巨集閉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
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手裂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諮詢是否已經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備案絕歲,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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