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麼

2025-03-09 12:50:03 字數 5029 閱讀 9410

1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鋒孫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銀巖鏈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棗姿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北京薛媛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亮芹安排乙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敬數畢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畢判合同。

醫療期滿內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3樓:汪正樓

法律分析:醫療期滿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看情況。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法律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譁譽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如鋒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亂橡段(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醫療期後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周業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激神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並沒有明確應否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

但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外,悄型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也有同樣的規定。

可見,上述兩個檔案已經將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作為勞動者因患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式。上述兩個檔案與《勞動合同法》並不衝突,且啟鉛猜目前並沒有廢止,也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遵照執行。另外,從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必須告知勞動者有權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進行。

如果勞動者認可,可以視為其病情影響其勞動能力。反之,如果勞動者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則應當進行。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醫療期後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後仍有從事原來工作的能力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後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後失去了從事原來工作的能力,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賠償金。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我超時時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迴圈使用。 根據醫療期期滿與否, 勞動合同的解除 條件也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患病仍然處在醫療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以 不能勝任工作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等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患病員工的特殊保護。

當然,此處醫療期內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也並非絕對,如果勞動者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備者條件、嚴重 違反規章制度 、嚴重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即使其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仍然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2、如果是勞動者患病而醫療期已滿,則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特別指出的仿戚薯是,此時對用人單位解除病休員工的勞動合同實際上規定了兩項條件:

仔段第一,勞動者醫療期已滿。如果勞動者仍然在醫療期內,即便其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也不得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第二,要求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如在醫療期滿後可以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恢復工作;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時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工作的,用人單位才 可以解除合同 。 在具體操作上,上海市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標準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上班工作,顯然無法從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麼當然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將勞動者不能上班直接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可否在醫療期滿後,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6樓:昆吾梓玥

你的問題,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個:一是醫療期滿後,單位是否應當繼續支付病假工資?二是如果應當支付病假期工資,是否應以未解除勞動合同為條件?下面逐一為你解答:

一、先要明確兩個基本概念。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根據你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你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不等:

2、病假工資,是職工在醫療期內應享受的工資待遇。搞清楚了這兩個概念,再依據法律規定,你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解除勞動合同與支付病假工資的關係。應當支付病假工資的,並不以你與單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就是說,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以內,按規定你應該享受的病假工資,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給你。

還有就是,職工患病後,單位不支付應當支付的病假工資,職工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一併主張由單位支付病假工資。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而你的問題,也應當就是這種情況。

三、醫療期與病假工資的關係。支付病假工資的前提,就是在醫療期內。因此,醫療期滿後,是沒有病假工資的。

而病假工資又以是否為工傷,而規定在不同的法規或檔案中首先,如果你**的是工傷,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你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也即在停工留薪期內,你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變的,由你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次,如果你的**,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依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部發[1994]479號)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在醫療期內,享受病假工資待遇。但在醫療期終結,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參照工傷的勞動能力的鑑定來處理: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領取傷殘津貼;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病假工資的支付,僅在醫療期內享有,且不以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但在單位沒有支付給職工病假工資的,而職工在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一併主張由單位支付病假工資。

7樓:今天是夏至

可以,單位想要解除和員工的合同,可以不找任何的理由,但是如果是懷孕的原因引發的離職,是可以申訴勞動合同的。

8樓:法務竹子

可以解除;法律依據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樓:行樂樂樂行

不可以,而且單位有權給員工繳納醫療保險,然後這也是員工在工作過程當中應該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

10樓:家博寶貝啊

個人感覺是不可以的,這種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雙方同意之後才能夠解除的。

醫療期滿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11樓:林超

法律分析: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返宴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漏宴銀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祥慶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超過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

醫療期滿不給安排崗位怎麼辦

我去年查出有iga腎病,6月住院,9月工作一個月,因為複查結果不好,醫生讓我休息一個月,10月份開始,單位一直沒給我安排工作,我查了勞動法,單位應該安排可以從事的工作,但是單位人力說所有崗位都是一樣的 不符合實際 沒有合適的,而且必須讓醫院開具可以高空作業的證明。第一,高空作業證我兩年前就吊銷了,一...

重大疾病醫療期滿後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或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按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參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