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我國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中輪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還規定了公司被裁判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根據該條規定,公司應當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賣州信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司司法解散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公司經跡神營管理出現重大困難,並未包括公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被判令解散後的清算程式上,並未作出特殊要求。
2樓:法妞問答**諮詢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解散的規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猜纖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戚兆襲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高兄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適用條件 法律問題
3樓:姜玉萍
法律分析:公司司法解散的條件有:1、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繼續存續會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3、沒有其他解決途徑;4、由佔公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法院提出解散申請。
法棗雹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扮攔程的廳巖胡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適用條件
4樓:羅仰俠
公司法司法解散公司的條件為主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客觀上存在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情形;公司僵局的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一、公司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體現是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癱瘓狀態,體現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即股東利益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股東嚴重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嗎。
一般的股東之間糾紛是不可以申請清算的。但如果股東之間關係不和,且導致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話,則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申請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關於司法解散公司的條件規定
5樓:覃永雄
公司法關於司法解散公司的物廳遲條件規定,一般認為有如下四個條件:
一是請求的主體須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伏遊的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事關公司的前途命運,為此既罩李要防止多數派股東的專橫,也要防止個別股東濫用訴權。我國參照國際立法慣例,規定了享有請求權股東的持股比例,確立有權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應當符合當時持股原則,即在法定解散事由發生時而且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具有公司股東身份;根據任何人不能從過錯中獲利的法哲學理念,對於就形成公司僵局負有過錯的股東排除在請求權主體之外,防止負有過錯的股東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是公司必須陷入僵局,即客觀上存在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情形。造成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資決策錯誤、市場外部環境的改變、嚴重違約致公司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股東或管理人員間的利益衝突和矛盾、大股東操縱公司經營決策大權、股東個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遷居等造成股東合作關係破裂等一切原因所導致的嚴重困難;不僅包括公司財務嚴重困難致使公司瀕臨破產、倒閉的情形,也包括公司管理癱瘓、重大經營決策不能正常進行、中小股東無法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
三是公司僵局的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利益是人各種需要的滿足,是十分寬泛的概念。一般來說,股東利益包括股東的基本權益和合理期望,不僅包括股本、股息紅利等自益權,而且也應包括表決、查詢、監督等共益權。
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解散公司是對公司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公司一旦解散就進行清理程式,最終導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會造成公司商標、商譽、專用技術等無形資產價值的減少,並且涉及到內外部眾多法律關係的協調,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將司法解散公司作為解決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規定在法律之中。解決公司僵局的其他途徑並不指程式意義上的替代審判糾紛解決機制,而主要指避免解散公司的解決公司僵局的某些救濟方式,如強制股份收買,即法院判令一方股東以合理的**收買另一方股東的股權、股份,從而達到另一方股東退出公司、解決公司僵局的目的;此外還有變更公司章程、撤銷公司決議或行為、允許股東提起不公平妨礙之訴等方式。
公司司法解散要件
6樓:肖偉國
法律分析:公司司法解散的要件: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二、宴纖物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晌液損失。三、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法律依據:豎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7樓:彭曉璐
公司司法解散的條件有:1、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繼續存續會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3、沒有其他解決途徑;4、由佔公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法院提出解散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神純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八十如瞎歷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渣搜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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