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曾經i射手
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開始算一年內仲裁有效。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未能》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雀橘仲裁不受本條第一頃旁團啟卜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單位真的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請仲裁撤銷
2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勞動者證據充分,主張可以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援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樓:網友
事情可以申請仲裁,但是你這個中間休息的時間太長了。需要到仲裁委問一問是否還在受理範圍內。
4樓:網友
可以申請仲裁。
要看具體情況提仲裁請求,並組織好證據材料,也要注意公司會從哪些方面就行抗辯。
5樓:wsking一十一
不請自來!
如果你說的屬實,當然可以申請仲裁。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是違法的,可以申請仲裁。
你這不上班也等太久了吧,正常情況1周時間就可以了,問問能否上班,或者其他什麼情況了。還等那麼久。你這心夠大的。
6樓:臧文生
單位如非法能除你勞動合同。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以起訴。
7樓:網友
可以申請,撤銷與否取決於雙方提供的可供採納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好,勞動爭議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式,法律規定了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當事人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沒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算,所以當事人沒有權利解除仲裁。
2、根據當事人的描述,當事人在2013年4月份通過qq聊天已經知道勞動合同解除的事實,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解除的事實請,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所以到現在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方當事人以超過時效作為抗辯,當事人喪失了勝訴權。
9樓:糖加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不過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在2013年就合同的履行已經產生爭議,按照仲裁時效為一年的規定,現在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而很多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要主動審查時效的,所以現在再主張權利不被受理的可能性很大。建議就這樣算了,否則費時費力什麼也得不到。
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10樓:法妞問答**諮詢
勞動者個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並且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比如說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況,損害勞動者重大利益的,勞動者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1樓:網友
如果是自願加班就沒有,如果是公司要求加班可以申請,並取得足夠證據。
12樓:網友
1、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員工的工資(包含加班費的)可以如此要求,但是隻是一兩次,訴求成功率不大。
2、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工資,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3、如果自己想離職了,因為加班費這個突破口,理由不是太充分。如果可以的話,可以看看公司其他相關違法項,可以以之,說明公司違法,強烈要求經濟補償款。
13樓:小呆呆呆呆呆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坑蒙拐騙)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得單位要趕你走才有錢拿;你自己想走沒錢拿)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某些情況下單位可以選擇給你乙個月工資讓你走路或提前30天通知你走路而不必補償,利用價值不大)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破產或大規模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單位要給你降工資,你不同意,辭職時可以敲點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單位完蛋會補償你)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申請時間為多長?
14樓:墨汁諾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的,應當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1年內提出,補繳社保是基於在用工期間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與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關。
另外,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交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除補繳社保外(個人承擔部分仍由勞動者承擔),還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承擔由於沒繳失業保險而給勞動者帶來的失業保險金損失的2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5樓:法律實務研究
1、可以要求補繳社保。與誰提出沒有關係。
2、申請時間,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六十日年內提出。
法律規定較多,暫摘下列幾條以供參考。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社會保險法實施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申請仲裁賠償金的同時申請恢復勞動關係
16樓:汝建義
不能,二者只能選其一,請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7樓:legal51易法通
不能,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仲裁賠償金。
18樓:網友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需要填寫申請事項。申請事項可以是要求公司按合同繼續履行勞動關係,也可以要求公司給以賠償金。但找個2個請求不能同時提起,不合法。
試想,如果公司都和你恢復勞動關係了,那為什麼還要賠錢給你呢?
個人建議,可以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履行勞動關係,一般在勞動仲裁前,會有調解的環節,具體賠償金額可以在調解的時候談。
19樓:肥龍
勞動關係的維繫,是雙方自願的,一方解除,哪怕解除方是用人方也一樣,另一方不得強迫。在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恢復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
20樓:網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賠償金還沒有恢復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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