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年終獎前二十天交辭職信,發年終獎後幾天走人會影響年終獎嗎?

2025-03-23 06:50:29 字數 5259 閱讀 2571

1樓:濤聲海韻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得看單位風格了,大方的會給,苛刻的話通常不給了。

發年終獎前幾天辭職的人都是什麼心態?

3樓:網友

我覺得辭職的人心態已經對年終獎。

放棄了。他們不再相信公司,再有一猜緩友個多月就會過年了,而對於不少公司來說,他們的年終獎都會是年前發放,這算是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而且也是穗槐普通人最願意看到的事情。有了年終獎,過年回家的開銷相當於就是公司白送的了。

不過,如果年前發年終獎的話,很多人便會提出離職。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畢竟如今找工作並不是那麼難,很多人所為了也不過是最後乙個月的年終獎而已,既然都提前發了,那肯定就離職了。

所以,很多公司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想出了不少方案:要麼,哪襪便是年後再發,這樣好歹可以留住一部分人;還有的,便是分批發放,即年前發一點,年後發一點,避免了離職,對公司來說才是好事。

4樓:乜許伱卟懂

我認為是人之常情,我就是拿了年終獎辭職的,說一年下來受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工作平時累成狗,工作成果還老被部門領導挖走了,業務能力強又敬業但是因為不是領導的裙帶關係,就無法被提拔,果斷拿錢走人。

拿到年終獎辭職是慣用的做法,但不是員工離職的主要因素,工作量和收入不成正比,管理嚴格不自由,加班時間長等這些因素都是主要原因,我今年都辭職了。

我的看法是拿了年終獎就辭職和道德沒有什麼關係,緩喊有很多人是拿了年終獎才發現自己原來不被公司重視才辭職的,所以才會辭職另尋高就的。

像這樣的人已經做好準備了,就等著拿獎金了,然後走人,其實他已經有了另乙個目標,早就準備好跳槽了。

我覺得只要不給公司帶來麻煩,就沒有問題,乙個人在公司工作本就是互利互惠,共同選擇的平等行為,辭職走人容易,但是不管是做人還是做事,辭職前做好工作交接都是應該的,這樣在態哪肢拿完年終獎辭職也不會感覺有多大愧疚,公司也不會刻意為難。

年前離職的確有點虧,但也不是不能理解的。畢竟年後離職的人太多了,到時候找工帆世作競爭壓力大。對於新員工來說放棄不多的年終獎,去一家新單位也不是不行。

5樓:調皮的詩詩

第一,我已經打算辭職,如果等拿到年終獎之後再提,那顯得格局太小,不符合我的身份。

想想也是,雖然拿年終獎再辭職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是對於企業中高層的領導來說,好像有些不妥,最起碼不夠大氣和坦誠。

能說出這句話,還是挺讓人佩服的,給公司預留時間,提早打算,最大化的降低離職帶來的不利影響。

如果說前兩點都是出於對公司的考量,那最後兩點則是出於個人的考慮。

第三山運,年後會有大量求職就業扒陸的人員,勢必競爭更為激烈,年前求職,反而更容易找到工作。

年前很多公司已經有計劃地進行人才儲備,但「過完年再找工作」的主流想法,讓此時的人才流動性下降,對公司來說可供選擇的面就比較小,這卻增加了個人跳槽成功的概率。

第四,年前是公司總結和規劃的關鍵節點,此時逗此梁可以掌握公司更多的資訊,這有助於提早謀劃工作思路,更快地進入狀態,更高效地開展工作。

這讓我想起,近期很多高管辭職的新聞,這一點也許是很重要的因素。

6樓:路路好

我覺得他們不在乎這年終獎。在職場當中,或許大部分的公司,年終獎都是乙個月的工資啟銷。但是,還有一些非常好的公司,有可能是兩個月工資,更有可能是半年的工資,這種公司,才是最讓人羨慕的。

或許您會覺得,年終獎無所謂對吧?但我們換個角度想一想,年終獎發整整半年的工資,這不相當於讓我們免費賺了半年的錢嗎?出社會打工,誰會和錢過意不去呢?

當然了,如果真的自身工資高,且公司會有**等激勵方式的話,那年終獎也的確不重要。但有句話不得不說,普通人**來的機會去接觸這種所謂的高工資甚至是高福利呢?

在個人看來,年輕人拿了年終獎就離職的情況,並沒有什麼稀奇的,畢竟很多人都是這麼幹的。說白了,這也是耐旁早合理的,只不過,或許站在公司的角度來看的話,會有點讓人心寒而已。

其實也沒啥好心寒的,公司如果真的好的話,是不用愁留不住人的,只有那些福利待遇特別差的公司,才會想辦法留人。昌雀。

7樓:天天潛水

一般而言,9-10月是招聘的高峰期,在10月之後,經過前期對人才的「吸附」,很多企業的人才儲備相對充足,會減少相應崗位的招聘。

所以大部分人會選擇崗位選擇更多的10月進行跳槽。10月以後,招聘的峰值漸漸從頂峰開始下降,逐漸進入低迷狀態,這個時候選擇跳槽,競爭壓力相對較小。

稀缺崗位雖然飽和,但成熟的崗位依舊處於一種長期缺人的狀態,只要你有一定的經驗,錄取率會大大提高。

崗位急招,錄取率高。

9-10的應聘圓老局者中,除了有經驗的職場「老手」之外,更多的是大學畢業生,這個時候,通過2-3個月的磨合,企業對員工是否能任職現任崗位已經有了個初步的判斷。

如果員工不適合,hr需要在試用期間招募到合適的人員進行儲備。

而且臨近年底,各個專案到結尾的時候,公司一般比較忙,需要較多的人手,所以很多崗位會在臨近年底的時候急招。錄用成功的概率自然也會比平時高很多。

活動較多,便於融入。

很多人在跳槽一家新公司後,會花費很長的時間才能融入。

我在剛進入到一家公司後,僅僅在入職時大家互相做過乙個簡單的自我介紹橘讓,之後的乙個星期,彼此之間並無什麼交集,人與人之間的冷漠讓我感到十分窒息,甚至想要逃離,這種感覺一直到一次團建後才有所好轉含基。

8樓:郭武震

那是一種無可奈何,被迫做出決定的心態。一般都不是自願,因為在這個時候辭職不合乎個人利益。

9樓:網友

發年終獎前幾天辭職的人。會覺得不在乎那麼點兒錢。既然在公司都不願意呆下去了,那麼辭職也無所謂。

10樓:姑蘇老師

發年終獎的前幾天辭職的人,他們覺得他們即扒迅使辭職了,也會發給他們的,有譁仔一部分人是不知道要發年中獎,亂此汪所以說就辭職了。

11樓:網友

也沒啥,他覺得燃賣他們就是覺得不像浪費時間,下一步的路已經找好,與皮隱逗攜姿其在乎這一筆年終獎不如節約時間去幹事業。

12樓:荊瑾

可能是找到更好更適合自己的工作,自己肯定也衡量過了。年後工作也不好找,等到年後說不定機會就失去了,

13樓:網友

年前離職的確有跡咐兆點虧姿租,但也不是不能理解的。畢竟年後離職的人太多了,到時候找工作競爭壓力大。簡裂對於新員工來說放棄不多的年終獎,去一家新單位也不是不行。

14樓:小小的雨滴叫小宇

其實這就是個很簡單的例子!

其實想必你自己也知道答案了吧!之所以在這發表出來,其實就是想看看我們大家不同的說伏唯法和感受而已。

之所以說這是個列子,是因為生活中你都遇到過這樣的事情而已,只不過你沒能注意。

一群老年人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吵得不可開交,注意這裡的小事是你自己 自認的。

又或者是你們部門在超額完成了這月的指標,你的上司也簡枝十分歡喜,這裡攔廳敏的歡喜你也是心知肚明的。

差10天發年終獎辭職了

15樓:

摘要。親親,您好!現在為來您解答哦~<>

差10天發年終獎辭職了是合法的哦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年終獎作為一種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採用。是否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因此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發放條件以及發放的標準。

差10天發年終獎辭職了。

親親,您好!現在為來您兆耐解答哦~<>

差10天發年終獎辭職了是合法的哦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年終獎作悶旁為一種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大族罩春部分用人單位都會採用。是否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因此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發放條件以及發放的標準。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姿指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襪冊模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告緩。

打算領完年終獎第二天就辭職,會不會有點過分

16樓:回憶

如果打昌渣埋算領完年年終獎的第2天就辭職,我覺得這個也是可以的,雖然說可能感覺有些過分,但是我覺得既然自己已經想走了這些也就無所謂了吧。

當然這裡邊其實還涉及到乙個問題,也就是說你拿到年終獎的第2天就辭職,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提前乙個月提出,所以你提了你辭職之後可能還是需要在公司工作,近乙個月的時間在這乙個月的時間裡,自己還是應該正常地提供出行和勞動的,所以在這樣的情況,提出了辭職之後還是需要正常工作。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自己還是需梁早要耐螞做好兩手準備,第1個辭職之後是否有新的工作,然後在此期間由於正好是春節,自己可能在找工作上也會遇到一些困難,當然企業可能也會面臨這樣的問題,但是我覺得在職場中沒有不散的宴席吧,自己如果有好的去處。或者更好的發展提出離職也是很好的,但是一定要做好相關的離職的交接工作,這樣對企業來講,自己也就沒必要再有不好意思的想法,只要自己兢兢業業的做好相關的工作,並且配合完成交接,儘量給企業減少一些工作上的一些不流暢的行為,就其實也是對企業的一種負責任的行為,也是對自己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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