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徵

2025-04-18 16:00:23 字數 3198 閱讀 9755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是什麼?

1樓:鄉村西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全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由全國農民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是什麼呢?

1、 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

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2、 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

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

3、 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

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可以說我國的土地,不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就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而在實際對農村中的土地進行使用的時候,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手續,最終才能在一段時間內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需要注意,這並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

2樓:鄒金俊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上向社會公佈,供社會公眾查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包括哪些人

3樓:陳友聯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包括依法定事件或依合法行為而取得成員資格的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特別法人,沒有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可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一、哪些人有資格享受農村徵地補償安置。

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有資格享受農村徵地補償安置。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補償款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

二、法人分類具體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答明事義務的組織。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機關法寬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三、老宅確權是什麼意思。

老宅確權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確定,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其所有權由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別分配宅基地的範圍,確定其權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慎舉巨集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什麼

4樓:熊貓一起說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2、新型聯合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莊搜碼)、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攔畢動,是全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由全國農民組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簡漏芹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乙個組織。

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5樓:信必鑫服務平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

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即全國人大 或農業部沒有出臺一個統一的法律 法規或規章。但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廣東省有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四川省有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問題請示的答覆 川人法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 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 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 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二 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 父母...

集體山林承包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需要開村民代表會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 出租 互換 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平等協商 自願 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 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 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