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行為和終結措施的區別

2025-04-22 01:56:22 字數 5454 閱讀 2983

1樓:傷送還

終結執行是因為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式出現了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規定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而終-本是為了探索執行實踐中大量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推出機制而創設出來的一種制度。 4、兩者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 只要出現《執行立結案規定》侍州17條規定的17種情形時,執行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

但終-本適用時,為防止執行人員隨意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案空伏件,《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6條對「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規定了極其嚴格的認定條件,以避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正當權益。 5、結案後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 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的,雖然申請人的權益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但由於執行程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推進,恢鬥談攜復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執行法院不會對終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繼續採取財產查控措施。

以終-本方式結案的,執行法院將對其單獨管理,仍然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實現對恢復執行案件的動態管理。

2樓:悠啦學姐

區別是前者是執行別人的命令時產生的行為,後者是完成一項任務採取的措施。

終結執行有幾種情形

3樓:肖紅

終結執行有7種情形,具體如下: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纖遊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戚豎咐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高純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強制執行必須是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終結執行有幾種情形

4樓:肖紅

終結執行有7種情形,具體如下: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鍵祥人死亡;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

6、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態返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稿閉搏二百五十九條。

執行的依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終結執行的特點是什麼

5樓:肖偉國

法律分析:終結執行程式的特點:1.

適用的物件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2.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規定的執行工作;3.適用必備條件是必須徵得申請人同意,或申請人雖不同意但經過聽證;4.

適用的弊神告知語特別,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即可啟動執行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困卜姿、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汪絕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的特點

6樓:超哥說法

在司法活動中,對於執行終結的案件,是永遠的停止,不會再恢復執行程式,對此,大家或許並不是很瞭解執行終結的特點。那麼執行終結的特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執行終結的特點1、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2、執行程式永遠停止;

3、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式;

4、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二、法院執行終結時間為多久一般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應當在六個月之內執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乙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三、執行終結的效力《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執行終結的特點的相關知識,執行終結的特點有隻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執行程式永遠停止,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式。

執行終結的特點是什麼?

7樓:陳友聯

1、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2、執行程式永遠停止;

3、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式;

4、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一、法院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是什麼意思。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意思是執行程式進行終結。人民法院在執行的過程,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鬥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職務犯罪,判決的罰金怎麼處理?

罰金執行程式的啟動與一般民事執行案件不同,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由權利一方的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判處犯罪人罰金刑,且所罰的款項歸國家所有,因而,不必要提出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執行即可。但是,這並不是說罰金執行程式無需一定方式啟動。從實踐來看,罰金執行程式的啟動方式有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庭執行和自行立案執行兩種。

根據審執分離原則,大多數法院都將財產刑的案件移送執行庭執行,移送便是罰金執行程式的啟動方式。罰金的執行相同於金錢給付的執行,金錢給付的執行方法和措施適用於罰金的強制執行。罰金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因為,罰金只是對犯罪人個人的懲罰,而不對其家庭成員的處罰。

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對犯罪人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不能以犯罪人應當繳納罰金為由予以強制執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員自願以其財產繳納犯罪人的罰金。

三、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先訴抗辯權既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之前、訴訟或者仲裁的過程中或者強制執行程式中行使;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哪銷旁使;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李橡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否認或者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終結執行的特點是什麼

8樓:王煥坤

終結執行程式的特點:1.適用的物件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2.

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規定的執行工作;3.適用必備條件是必須徵得申請人同意,或申請人雖不同意但經過聽證;4.適用的告知語特別,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即可啟動執行程式。

一、法院終結執行是不管了嗎。

法院終結執行並不是不管。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二、終本案件意味著什麼。

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和有財產可供執行兩類。

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具體是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後,並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並執行完畢後,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型別。

對於這類案件,無論採取什麼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無法避免的客觀存旅餘在。

本質上屬於當事人應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這類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就是所謂的終本案件,即需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敏絕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橋鎮姿行的其他情形。

已終結本次執行結案是什麼意思

法院執行已結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 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 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 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嗎?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個月內執結 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日內提出。 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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