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主持人:我們分析一下,首先這三個被告當中,挖坑的人他是否要承擔責任? 嘉賓:
《民法通則》明確地規定,施工人在公共場所、在道路旁、通道上挖坑或者是修繕地下設施,應當設定一些警示的標誌,採取一些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此案子當中,施工人沒有采取任何必要的防範措施致使小孩溺水身亡,作為施工人他要承擔曹陽的死亡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
我們再來看這個第二被告,土地承包者,如果這個坑不在這一家的承包地上,那當然跟這家就沒關係;但如果說最後證明這個坑確實就在這家的承包地上呢? 嘉賓:土地承包人本身也具有一種法定義務,他應當預見到在這個土地上如果挖出這麼巨大的坑的話,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帶來危險。
土地承包人應當採取同樣採取必要的防範和警示措施。 主持人:很顯然,承包人在此並沒有盡到這種法定義務,對於曹楊的死承包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村委會呢? 嘉賓: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應當是這個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的代表,它一方面具有權力來管理這個土地,同時也有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預防對他人可能產生的這種人身的危害,保障村民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權利。
此案中,村委會應當因其不作為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在本案當中,除了挖坑的人、土地承包者、以及村委會這三方之外,還有沒有人能夠對這件事情承擔一定的責任?
嘉賓:曹楊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在民法上已經構成了無因管理,也就是「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了他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而進行救助」,所以曹楊的死亡所帶來的損失作為被救助人孫明及其父母應當給予必要的補償。這裡,孫明和他的父母要承擔一種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因為在本案當中,曹楊落水身亡確實不是因為孫明的過錯而造成的。
參考資料: http://space.
tv.cctv中國/article/arti120108187664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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