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什麼是不動產登記和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021-03-03 21:37:02 字數 5074 閱讀 7886

1樓:張明君律師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行為。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不動產的自然屬性,如:面積、空間、用途等。

2、不動產權利歸屬,如權利人是誰,權利**是什麼,以及權利的期限等。

3、不動產權利的變化情況,如權利人的變更等。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樓:張明君律師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行為。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不動產的自然屬性,如:面積、空間、用途等。

2、不動產權利歸屬,如權利人是誰,權利**是什麼,以及權利的期限等。

3、不動產權利的變化情況,如權利人的變更等。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3樓:單旭東井冷

您好!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不動產登記的內容是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包括:

(一)不動產的自然屬性。如:面積、空間、用途等。

(二)不動產權利歸屬。如:權利人是誰,權利**是什麼,以及權利的期限等。

(三)不動產權利的變化情況。如變更了權利人等。謝謝閱讀!

什麼是不動產登記和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通過登記,使潛在的交易當事人能清晰地識別標的物上的權利內容。具體地說,不動產的登記就是向公眾公示不動產之本身的狀態(即標示,包括面積、位置等)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情況(即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等),以及不動產上所成立的負擔情況等。

1.不動產之本身的狀態。不動產之狀態指用文字(圖、表)反映一宗或數宗不動產的狀態情況。包括不動產的位置、權屬、界限、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

對不動產的界定指的是在外觀上可以清楚界定,並以某種方式加以利用或經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但物權法中的不動產概念除了「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裝置為不動產」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即是一種純形式的界定。這種界定,以對不動產之官方記錄(地籍冊)為基礎;同時此種界定自身又成為以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簿中進行登記的基礎。

因此,「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是以地籍塊方式進行測量與標記的,並在土地登記簿中以『土地』進行登記的——如建立專門的土地登記簿簿頁,或在共同登記簿簿頁中置於專門的號碼之下——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2.物權的設立(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產生,是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相結合,即某一主體取得對某物的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產生,從獲得物權的主體而言,又稱物權的取得。

物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情況。不同的取得其具體方式和效果也有不同。除了極少數法定物權以外,不動產物權取得都以公示為條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則不動產物權制度也就不存在。

通過公示,公眾可以瞭解物權的有無。

3.物權的移轉。物權的移轉是指已經存在的物權在民事主體之間的流轉,即某一物權從一個權利人轉移至另一個權利人。而物權的移轉也是通過公示體現出來的。

如果某個物權雖然已經發生移轉,但沒有通過公示予以顯示,則在法律上並沒有真正完成物權的移轉。從法律效果來看,只不動產登記要作為公示內容的物權現狀沒有變動,便可以視為物權移轉未曾發生。反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某項物權已經發生移轉,而事實上並沒有移轉,但在法律上則認為物權已經發生移轉。

通過公示,公眾可以瞭解物權的動態。

4.物權的變更。物權的變更從廣義上說,包含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要素的一項或數項的變更。但主體的變更主要涉及物權的取得與喪失,故物權法上的物權變更通常指狹義的變更,即僅指物權的客體與內容的變更。

客體的變更如建築物的增減、用途的改變等,也需通過公示,使公眾瞭解不動產物權客體的真實情況。

5.物權的消滅。物權的消滅是指物權的終止或喪失(包括標的物的滅失),即物權與其主體分離。當某一項物權由於某種原因消滅時,應當將不動產物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出。

即通過公示,阻止此類物權再進入交易市場。

6.物權的負擔。物權的負擔是指在一項不動產之上設立的其他物權(如設立抵押權、用益物權等),導致該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到相應的限制,故也稱物權的限制。登記提供給社會的法律訊息為全面的訊息,當然也可能包括對其不利的內容。

在德國法中,登記中就有對權利人不利的內容,如「異議抗辯登記」、「權利限制登記」等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社會作不動產風險的警示,讓社會尤其是不動產取得人瞭解不動產的全面情況,然後自己決定是否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有關的法律行為。這一點在不動產抵押制度中顯得非常重要。

因為,依據民事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對抵押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位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做出禁止性規定;那麼在抵押物之上如果已經存在著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或者順位優先的其他物權如用益物權時,抵押權人權利的取得要麼實現困難,要麼很不經濟。但是如果不動產登記簿已經給抵押權取得人提供了足夠的警示,使其瞭解了設立後序順位抵押權的風險,這就為其判斷形勢並做出決定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幫助。公示的警示效力的作用就在於此——通過公示,可以向公眾發出警示。

7.物權的處分限制。物權的處分限制是指於一定範圍內限制登記名義人任意處分其不動產之權利,以保全將來可能實現之不動產權利。如一般的處分禁止、查封、扣押、破產記載,等等。

限制登記並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只是限制了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的權利。廣義上的限制登記包括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扣押登記、破產登記,等等。狹義上的限制登記主要指查封、扣押、破產等。

在中國現行登記制度下,權利人最常接觸的主要是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即由法院在執行中實行的查封。

不動產登記內容有哪些

5樓:唯心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通過登記,使潛在的交易當事人能清晰地識別標的物上的權利內容。

具體地說,不動產的登記就是向公眾公示不動產之本身的狀態(即標示,包括面積、位置等)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情況(即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等),以及不動產上所成立的負擔情況等。   1.不動產之本身的狀態。不動產之狀態指用文字(圖、表)反映一宗或數宗不動產的狀態情況。

包括不動產的位置、權屬、界限、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對不動產的界定指的是在外觀上可以清楚界定,並以某種方式加以利用或經營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但物權法中的不動產概念除了「土地,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裝置為不動產」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即是一種純形式的界定。

這種界定,以對不動產之官方記錄(地籍冊)為基礎;同時此種界定自身又成為以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簿中進行登記的基礎。因此,「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是以地籍塊方式進行測量與標記的,並在土地登記簿中以『土地』進行登記的——如建立專門的土地登記簿簿頁,或在共同登記簿簿頁中置於專門的號碼之下——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2.物權的設立(取得)。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產生,是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相結合,即某一主體取得對某物的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產生,從獲得物權的主體而言,又稱物權的取得。物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情況。

不同的取得其具體方式和效果也有不同。除了極少數法定物權以外,不動產物權取得都以公示為條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則不動產物權制度也就不存在。通過公示,公眾可以瞭解物權的有無。

  3.物權的移轉。物權的移轉是指已經存在的物權在民事主體之間的流轉,即某一物權從一個權利人轉移至另一個權利人。而物權的移轉也是通過公示體現出來的。

如果某個物權雖然已經發生移轉,但沒有通過公示予以顯示,則在法律上並沒有真正完成物權的移轉。從法律效果來看,只不動產登記要作為公示內容的物權現狀沒有變動,便可以視為物權移轉未曾發生。反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某項物權已經發生移轉,而事實上並沒有移轉,但在法律上則認為物權已經發生移轉。

通過公示,公眾可以瞭解物權的動態。   4.物權的變更。物權的變更從廣義上說,包含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要素的一項或數項的變更。

但主體的變更主要涉及物權的取得與喪失,故物權法上的物權變更通常指狹義的變更,即僅指物權的客體與內容的變更。客體的變更如建築物的增減、用途的改變等,也需通過公示,使公眾瞭解不動產物權客體的真實情況。   5.物權的消滅。

物權的消滅是指物權的終止或喪失(包括標的物的滅失),即物權與其主體分離。當某一項物權由於某種原因消滅時,應當將不動產物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出。即通過公示,阻止此類物權再進入交易市場。

  6.物權的負擔。物權的負擔是指在一項不動產之上設立的其他物權(如設立抵押權、用益物權等),導致該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到相應的限制,故也稱物權的限制。登記提供給社會的法律訊息為全面的訊息,當然也可能包括對其不利的內容。

在德國法中,登記中就有對權利人不利的內容,如「異議抗辯登記」、「權利限制登記」等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社會作不動產風險的警示,讓社會尤其是不動產取得人瞭解不動產的全面情況,然後自己決定是否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有關的法律行為。這一點在不動產抵押制度中顯得非常重要。

因為,依據民事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對抵押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位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做出禁止性規定;那麼在抵押物之上如果已經存在著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或者順位優先的其他物權如用益物權時,抵押權人權利的取得要麼實現困難,要麼很不經濟。但是如果不動產登記簿已經給抵押權取得人提供了足夠的警示,使其瞭解了設立後序順位抵押權的風險,這就為其判斷形勢並做出決定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幫助。公示的警示效力的作用就在於此——通過公示,可以向公眾發出警示。

  7.物權的處分限制。物權的處分限制是指於一定範圍內限制登記名義人任意處分其不動產之權利,以保全將來可能實現之不動產權利。如一般的處分禁止、查封、扣押、破產記載,等等。

限制登記並不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只是限制了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的權利。廣義上的限制登記包括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扣押登記、破產登記,等等。狹義上的限制登記主要指查封、扣押、破產等。

在中國現行登記制度下,權利人最常接觸的主要是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即由法院在執行中實行的查封

不動產登記怎麼上稅,不動產登記的內容要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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