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奇2生
1、感官評定:色澤、香氣、口味、風格。
2、酒精度
3、總酸
4、總酯
5、固形物
6、乙酸乙酯
7、己酸乙酯
8、乳酸乙酯
9、丙酸乙酯
10、丁酸乙酯
11、正丙醇
12、β-苯乙醇
13、3-甲硫基丙醇
14、二元酸(庚二酸、辛二酸、壬二酸)二乙酯現在有些還要檢測塑化劑:苯二甲酸酯類(包括鄰苯、對苯、間苯二甲酸酯)。
這是白酒的檢測指標,不同香型檢測指標不同,以上不用全部都檢。
2樓:傳統工藝固態酒
清香型白酒標準評語是:無色、清亮透明,無懸浮物、無沉澱,清香純正,具有以乙酸乙酯為主體的清雅、協調的香氣,入口綿甜,香味協調,醇厚爽冽,尾淨香長、風格(突出、明顯、尚可)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衛生要求、淨含量等。
4樓:龔定旭
食品安全法裡沒有規定白酒檢測專案,白酒標準規定的,生產的是什麼白酒可以查相關標準,食品安全法只是規定產品應該經過檢驗合格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處罰。
白酒無標籤怎樣處理新食品安全法第幾條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規定白酒檢測有哪些專案?
6樓:奇2生
1、感官評定:色澤、香氣、口味、風格。
2、酒精度
3、總酸
4、總酯
5、固形物
6、乙酸乙酯
7、己酸乙酯
8、乳酸乙酯
9、丙酸乙酯
10、丁酸乙酯
11、正丙醇
12、β-苯乙醇
13、3-甲硫基丙醇
14、二元酸(庚二酸、辛二酸、壬二酸)二乙酯現在有些還要檢測塑化劑:苯二甲酸酯類(包括鄰苯、對苯、間苯二甲酸酯)。
這是白酒的檢測指標,不同香型檢測指標不同,以上不用全部都檢。
7樓:生國英貳妍
食品安全法裡沒有規定白酒檢測專案,白酒標準規定的,生產的是什麼白酒可以查相關標準,食品安全法只是規定產品應該經過檢驗合格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處罰。
法律上酒類屬於食品嗎
8樓:反惡意打假網
如果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酒類產品是屬於食品的概念範圍之內的。
國家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則中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為目的的物品。
所以,無論是什麼白酒還是葡萄酒,或者什麼朗姆酒伏特加威士忌什麼的,都是食品。
9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酒類產品是屬於食品的概念範圍之內的。
2、食品專指可供人食用的食物。酒屬於食品大類中的飲料類,自然屬於食品。
3、酒的化學成分是乙醇,一般含有微量的雜醇和酯類物質,食用白酒的濃度一般在60度(即60%)以下(少數有60度以上),白酒經分餾提純至75%以上為醫用酒精,提純到99.5%以上為無水乙醇。酒是以糧食為原料經發酵釀造而成的。
4、我國是最早釀酒的國家,早在2023年前就發明了釀酒技術,並不斷改進和完善,現在已發展到能生產各種濃度、各種香型、各種含酒的飲料,併為工業、醫療衛生和科學試驗製取出濃度為95%以上的醫用酒精和99.99%的無水乙醇。
5、作為啤酒廠、白酒廠,衛生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歸(衛生口的)食品檢驗所管理。 食品質量必須符合兩類標準: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其中衛生標準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食品安全法2015散裝白酒禁止使用什麼新增劑
10樓:水日西光
不是食品安全法禁止,而是gb2760有詳細規定,傳統固態白酒不允許使用任何新增劑,液態法白酒可以酒精為酒精,加入如己酸乙酯等新增劑,勾兌而成。
食品安全檢測儀都能檢測哪些專案,食品安全衛生檢測都包含哪些專案?
食品安全檢測儀可現場快速檢測非食用化學物質 濫用食品新增劑 農藥殘留 獸藥殘留 重金屬 抗生素類殘留 激素類殘留 毒素類殘留 化學類殘留等100多專案的快速定性定量檢測。如甲醛 二氧化硫 吊白塊 過氧化氫 亞硝酸鹽 蛋白質 蜂蜜果糖和葡萄糖 蜂蜜中蔗糖 過氧化值 酸價 白酒中的雜醇油 鉛 汞砷 錫 ...
新食品安全法最嚴處罰有多嚴,食品安全最嚴處罰有多嚴
之所以稱為 史上最嚴 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新增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處罰的幅...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什麼保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 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