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一、搶婚 (亦稱掠奪婚):這種婚制是奴隸制時期的產物。蒙古族自七世紀到十二世紀以來,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
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經盛行起來。《蒙古祕史》卷一之首就記載:都蛙鎖豁兒為弟聘婦,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為吾弟朵奔篾兒幹聘之。
」《蒙古祕史》中關於聘婚、許婚有許多記載。元代前後,聘婚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紀,掠奪婚並不少見。
《祕史》中也速該把阿禿兒(成吉思汗之父)和訶額侖夫人的結合,就是正在打獵的也速該遇見另一部落的娶女歸來,見顏容無比,遂引其弟,助其搶來為妻。在戰爭中掠奪婚則更不勝數。一二○二年擊滅塔塔兒後,成吉思汗下令:
「為父祖報其仇,雪其恨,比轄而屠之,殺之,屠而絕盡之,奴其所餘者」。塔塔兒的成年女子多被掠來成婚。隨著歷史的發展,掠奪婚逐漸減少了,消失了,為聘婚所代替。
但人們仍不忘其舊,把象徵性的搶婚形式,作為一種結婚習俗接受過來。據說草地蒙古人,男女雙方相許後,男方故意將新娘搶走,然後送牛、馬作聘禮,再把新娘帶回婆家,懷孕後孃家才宣告許配成婚。結婚後,婦女也不許再嫁,「以為死人之妻難以共居」叫「鬼妻」(見《北史
古代幾種婚姻形式
2樓:匿名使用者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
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
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載:
「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
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
」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莊公的女兒莊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蹟。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絃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
《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
」《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
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餘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餘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蹟。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
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
「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
』」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薰」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
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佔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
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遊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鬥,締結婚姻。在這裡,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
《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係,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
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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