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廵墎分
網友儀文的困惑: 我朋友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他當年在原單位考的很多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職業資格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都被原單位無任何理由扣留。現在在我朋友從解除勞動合同後半年來多次與原單位交涉,但都被原單位以董事長不在、領導不在等等理由,不予歸還這些證書。
(注:原單位因為特殊,每年都需要憑資質才能接到業務,憑資質得有這些證書。)
[前程無憂特約勞動法顧問阿克答覆:] 對於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勞動者時,為了防止勞動者隨意離職,扣押勞動者的學歷證書,《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但是,你的情況屬於在入職之後,在單位考取的職業資格證書,這樣就不屬於第九條所規定的在招用時扣押證件的情形。這樣一來是不是就沒有保障了呢?
一般來說,在單位就職時考取的證有兩類,一類是與單位無直接關係的證書,比如在職學歷,一類是與單位工作有關的證件或證書,需要掛靠在單位才能獲取,特點是證件或證書上會寫明工作單位。
對於前者來說,證書屬於勞動者個人。原則上來說,單位不能隨便扣留勞動者的證書。不過,也有一些特殊情況。
有些單位為了鼓勵內部員工提高自己的學歷,提供學習的資金、時間等特殊待遇。利用了單位的這些資源考取證書的勞動者,必然需要付出代價。如果獲得證書後時間過短就離職,則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賠償單位的付出。
在此前提下,單位沒有獲得相應賠償時,採取扣押證書的做法,未嘗不可。相反,不存在利用單位資源的,單位來扣押證書的,這是沒有道理的。
對於與單位工作有關的證件或證書,規則與上面所提到的完全不同。本身勞動者之所以獲得這個證書,就是依託於單位的資質、經營範圍或其他條件。既然現在離開了這家單位,單位完全有權利收回證件或證書。
就你所提到的情形,阿克認為大約屬於第一種。像房產中介人證書、保險經紀人證書,是開設房產中介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所必須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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