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民法總則草案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2021-03-27 05:52:13 字數 5474 閱讀 9557

1樓:頌歌快快樂樂

民事主體的擴張...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被賦予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這是一大進步。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胎兒參與繼承、贈與等,在世界多國的民法和繼承法中已成慣例。胎兒雖然尚未出生,但是按照自然規律,必然會出生。

一旦出生之後,胎兒就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主體。假如對胎兒的民事權利不給予保護,不僅不利於胎兒出生之後的成長和生活,而且也不符合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正因為如此,民法層面應該對胎兒權利給予相應的保護,但囿於其身份的特殊性,也應給予一定的限制。

從民法總則草案中可以看到,胎兒的民事權利只是侷限於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而且假如出生時為死體,權利則歸於滅失。這種立法思路,正是基於胎兒的特殊身份屬性,從而做出的特殊權利保障規定。賦予胎兒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補齊了之前法律關於胎兒民事權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兒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具有進步價值和意義。

怎樣看待《民法總則》草案 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賦予胎兒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補齊了之前法律關於胎兒民事權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兒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具有進步價值和意義。

1、《民法總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3、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4、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全國人大資訊中心[引用時間2018-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增加哪些內容?

3樓:豌豆是第二隻貓

增加的內容有:

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週歲下調至六週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識水平相當的範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著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4、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是法律 擬製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多種不同認識,學術界對此爭論較多。

此次草案認為,經過反覆比較,應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草案認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

其中,關於非營利性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5、網路虛擬財產、資料資訊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智慧財產權包括)資料資訊;

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資料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網際網路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資料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

6、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7、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型別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4樓:澤男君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

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兩個例外

1、在繼承中胎兒的應留份額。

2.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5樓:麥迪麥無敵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樓:

不正確。   自然人的民事

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自然人蔘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     民事主體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

」   其行為能力按年齡或者精神狀況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0週歲以下或者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0週歲以上未滿一吧週歲或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一吧週歲或年滿一陸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始於設立終於消滅。 其他組織無民事權利能力,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增加哪些內容

7樓:豌豆是第二隻貓

增加的內容有:

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週歲下調至六週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識水平相當的範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著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4、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是法律 擬製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多種不同認識,學術界對此爭論較多。

此次草案認為,經過反覆比較,應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草案認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

其中,關於非營利性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5、網路虛擬財產、資料資訊將正式成為權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智慧財產權包括)資料資訊;

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資料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網際網路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資料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

6、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7、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型別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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