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專門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從回法律層面答打通了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禁錮。根據該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收集以下證據:
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本、傷情**、傷情司法鑑定書、報警記錄、證人證言、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聊天記錄或者通話錄音等。如果向村委會、居委會、婦聯或者派出所反映過家庭暴力等情況的,應當儲存好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2樓:手牽手的幸福
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方法: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雖然作者沒有獲知這些試點法院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其他資訊,但是,這些嘗試已經具有了"破冰"的重大意義:人民法院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的做法,不僅達到了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效果,還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家庭和睦促進了社會和諧。
首先,"保護令"是申請人的"護身符"。在形形色色的離婚案中,難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氣到法院離婚後又往往因"同在屋簷下"而難免受到對方報復。而有了可申請人身司法保護的權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當作情緒宣洩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維護自身人權不受侵害的"護身符"。
其次,"保護令"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人身保護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從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確保護的物件,這種保護是以法制強制力為後盾的"特別保護"。被申請人倘若"舊病**",法院既可依法處以經濟上的罰款,又可採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被申請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緊箍咒"。
其三,"保護令"是確保案件順利審執的法寶。它不僅可威懾被申請人在訴訟中尊重申請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測事件發生,也可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先保護受害人,從而開闢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因此,"人身保護令"之舉值得提倡。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3樓:法幫網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上訴期間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如何出具?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嗎?求解!
4樓:wcg選擇
當然可以。前提是你必須如實寫出事情的過程,申請保護的理由。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 5 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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