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轉讓合同糾紛問題,店面轉讓合同糾紛問題!

2021-06-11 09:21:13 字數 1289 閱讀 7794

1樓:匿名使用者

1、看乙方原合同是否有約定不得擅自轉租或可以自由轉租,前者這個租賃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後期能夠取得丙的追認,也可以確定有效;如果沒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未經丙同意或追認,丙隨時可以解除(與乙的)租賃合同,也就等於甲乙之間的租賃事實沒有存在基礎了;

2、那是已經違約沒錯;

3、這不是理由,因為正當程式來說,租賃房屋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產權證明,乙轉租的就要提供可以轉租的證明,前一份租賃合同、允許轉租的條款或證明;乙沒有違法,只是和丙的合同行為中構成違約,同時如果與甲的合同無法生效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5、

6、正確,如前所述,在乙違約的情況下,丙有權解除合同,對其產權進行合理處分;

7、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在合法範圍自己選擇解決問題的方式,沒有問題。

下面的回答:

一、是有效合同,但是不等於甲可以向丙主張履行此合同,只是此合同因為乙原因無法履行的,甲可以追加乙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不構成,僅僅是民事糾紛;

三、可以。

2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甲方與乙方在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對丙方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丙方可不受該合同約束。2、你描述的是甲乙丙三方簽訂合同還是甲乙、乙丙之間簽訂的合同不是很明確,附件中如果體現的是乙丙之間的合同關係,那麼乙方違約,自然由丙方追究其違約責任。3、乙方隱瞞了乙與丙之間的合同關係而又與甲簽訂合同不構成違法行為,因為一方可以喝多方建立合同關係,後面涉及到違約問題,你問題描述不清晰。

4、甲方後來得知丙才是真正的房東,那麼可以以合同追究乙的違約責任,不涉及犯罪。

3樓:京城李律師

1,你講的有些模糊,“簽訂了附件中有甲乙丙三方的合同”是否說明丙對甲和乙簽訂的轉讓合同知曉?如果丙不知曉,乙私自轉讓是存在過錯的。不僅對乙丙之間的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對給甲造成的損失也應部分承擔過錯責任。

2,丙方要求甲方交納進場費和押金,說明甲對轉讓一事是附條件的追認了,只要滿足追加的條件,丙是認可轉讓的。

3,即便甲當時不瞭解所謂附件乙丙之間的合同內容,也應向乙詢問房東是否同意轉讓,因轉讓須經房主同意這是法律的規定。

4,乙方的未經房主同意的轉讓行為是違反合同法的,但不構成犯罪。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5,建議三方協商解決,如果通過訴訟手段甲會追回部分損失,但不會是全部。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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