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7克6億
你理解的比較準確,只要能夠證明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無條件的離開單位,還應該完備交接手續。這一點也很重要,如果你與單位發生糾紛時,單位也可以主張你未辦理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相反,你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後,單位不接受你的交接手續和拒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你可以主張由此給你造成的損失。
請參看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2樓:
應該是可以的,你們有籤勞動合同嗎,可以拿出來看看,上面應該有離職這一條,一般情況下提交離職書一個月後是可以走人了,很多的大工廠大企業是有規章制度在那裡的,但是一小廠小作坊就難說了。希望能幫到你
3樓:浮華若夢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你們也肯定有人事部去問清楚。否則辭職手續辦不好日後也麻煩
4樓:在溈山乘熱氣球的啄木鳥
你已經提出了辭職,並且,有一個月他審批的時間他不配,那說明是他們的責任,你要走,我認為是可以的。
5樓:
這樣口頭告訴主管是不行的,要提前一個日寫書面辭職信,經主管批准簽字後才有效,按寫的辭職信中所說的時間才能可以走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交辭職申請書呢?想辭職的花,睡誰都攔不住你!
7樓:晚霞夕照
你有辭職申請嗎?如果沒有經過批准,你可要受損失了。
8樓:刀槍副總
一個月前提交過書面說明,現在就可以走了
我是否需要辭職,我是否要辭職?
不能走,一遇到挫折就逃避?是不可能有成就的!找出關鍵解決問題才是上策。我認為,這件事情的關鍵不在於辭職。而在於一個態度。如果你敢站出來主動把責任承擔下來 當然如果這件事情上你有責任的話 那麼你的同事也就不會象現在這樣對你的。而且你的領導也會覺得你這個人敢於負責。辭職是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但是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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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權衡得失之後有價比更高的工作,大可以辭職然後換成一份更好的工作。如果現在沒有行動,系因為行動力不夠或者是公司高管開出補償性加薪挽留你等非影響長期的因素,那麼果斷行動,放眼未來。如果是新崗位還沒有準備好,不能做到無縫銜接,那就等一段時間再行動。筆者之前就有同事因長期從事諮詢工作,感到倦怠,在疫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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