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只有女方自己的名字),婚內共同還款,現在想寫個協議

2021-07-31 22:59:11 字數 4325 閱讀 2224

1樓:

你好,你們是夫妻女方婚前購買的房子,有女方交納的首付,而且是婚後一起共同還款,那麼讓男方出個證明一旦出現離婚放棄房屋的財產權,我認為是可以的,只要你們寫完這個協議之後去公證處就可以了。

無論怎樣,我們都必須搞清楚幾個問題,就是:你認為是你家的房子到底是不是你的?到底有沒有你一半?

更有可能,是你個人的房子卻能變成夫妻共有,夫妻共有的房子卻變成個人所有,如果這些你都不懂,那麼,一旦有風吹草動,你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或者分給對方一半),絕非聳人聽聞。

▌一、屬於個人房產的6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15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8、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6、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1、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2、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3、婚後,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福利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方主張為其個人所有,須舉證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與對方並無任何關係,對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損,否則應認定為共有為宜。此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資的一方適當多分。

2樓:江東朗

婚前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女方的名字,那房屋的所有人就是女方的。婚內共同還款,如果雙方離婚的話,女方必須補償男朋友一部分房款,儘量做到公平公正。如果現在想寫個協議的話,夫妻最好商量解決。

3樓:匿名使用者

寫明房產是婚前女方財產

女方已經支付房款多少錢,寫清楚。夫妻共同還款多少錢,寫這樣的證明就可以

至於以後的事情,不需要寫那麼清楚,到時候可以協商,或通過法院解決提前寫清楚,影響夫妻感情,對婚姻缺乏自信啊

4樓:李老太種菜二

法律有規定的,婚前女方買的婚內還貸款的房子還是歸女方,但是女方得給男方補償。法律是講究公正的。你不能想那麼多,還沒有結婚就想那麼多,那行吧,好好過日子吧。

法律是保護雙方利益的,不會讓你吃虧的,放心吧。

5樓:起名太難了吧啦

如果是公正的話,你們這種的話,沒有沒有法律效益的,沒有法律效益的,這種協議是沒有效率的,首先,嗯,你這個是婚前買的房子,婚內,童,還大那這個法律會認定你們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身就是共同財產,如果說離婚的話,你們,除去你們婚前付的首付和婚前你自己,房貸的部分其他的部分你是要共同緩,共同支配的,就是說,將來你,房產增值的部分的話都屬於共同財產,然後,離婚的時候,你這個月,要共同去分配的。

6樓:紫夜流星玩遊戲

女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款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有男方一半的權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滿8年,婚前財產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簡單的寫個協議是不能解決財產問題的,所以必須你們夫妻雙方共同到當地司法局進行公證才能確認財產的歸屬。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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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房子是婚前男方購買,單純說產權,是屬於男方婚前購買個人財產,和女方無關。

但是,婚後還貸,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出錢,所用資金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權益。

2、房子產權權屬歸誰,就是看房子登記人以及房產證登記人是誰。

和你以及你配偶無關!你們小兩口有出資證明,那麼這可以作為你們小兩口對你公婆的債權。

這個和產權是兩個概念。

說白了,房子是你公婆的和你們無關。

擴充套件資料:

內容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

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

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

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

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效能、經濟效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

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

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

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

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

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即使加了你的名字,你佔的份額也是你們共同還款那部分的一半。不是房子整體的一半。除非去房產局約定份額。

第二:首付確實沒有你們的份。你們佔的,就是你們共同還款的那部分。

懂法律的解釋一下 失信被執行人全部還款後可以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子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疑難問題,等待高手或最高法院。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未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對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及社會保障性,不能作為被執行的標的物,否則將違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立法本意。對立觀點則認為可以強制執行,理由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且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也明確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那麼,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就可以作為被執行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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